罗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15:52:38 27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市罗定分厅(http://wsbs.loding.gov.cn:8001/web/servicehall/index.ptl)提出申请,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转报云浮市林业局审核、省林业厅审批,审批决定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3.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云浮市林业局、省林业厅审批。

7.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罗定市万汇广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罗定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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