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7 21:14:40 500 人看过

一、签订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签订何种名称的合同仅仅是形式问题,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要落实到实质问题上,如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等,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能认定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二、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怎么办

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劳务雇佣现象,各行各业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例频发,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着设施不健全、疏于管理、安全保障措施较少、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对双方均会产生困扰。

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用工者的劳务,用工者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损害,那么他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人身伤害。因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劳务关系怎么解除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务关系怎么讨要工资

如果当事人是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双方之间就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当事人向公司讨要工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支付工资。如果当事人是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当事人是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劳动者支付工资。

签订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此时还是应当从实质处罚,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签订了劳务合同的,就一定属于劳务关系。若是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即使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务合同,在认定时也是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n(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n(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n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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