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进程,改变社区面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依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政发[2004]25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兼顾居民权益、集体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经社区两委研究决定,并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拟订本方案。
第二条:在文昌阁社区的所有合法住宅房屋均属于本次拆迁补偿安置范围。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指文昌阁社区居委会(受政府委托);被拆迁人指上述住宅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土地的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旧村改造安置由社区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组成拆迁安置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次改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拆迁时限,以发布的《拆迁通告》中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本社区改造采用房屋补偿为主,货币找差的方式,补偿标准公布后,任何人不得突破。
第二章拆迁补偿安置面积的确认
第七条:应拆迁安置房屋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以1992年颁发的《房产证》和2002年颁发的《房产证》为准(同一处房屋既有《土地证》又有《房产证》的视为一处),作为应拆迁安置房屋。
第八条:1、应拆迁安置房屋,按《房产证》或《土地证》上载明的用地面积(即宅基地面积)作为拆迁安置面积;对于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依据《房产证》或《土地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给予住宅房屋补偿。
2、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房产证》面积及图示说明给予确认,《房产证》图示以外部分视同违法占用不予补偿。如《房产证》计算失误0.5m2以上(含0.5m2),可在三日内向本社区反映,由社区专管人员记录并择日审校。在0.5m2以下含(0.5m2),作为测量允许误差不予授理。
3、对反映属实者,由社区联系房产测绘部门给予审校认可,并由社区承担拆迁测量部门出工费;反映不属实者承担政府房产测量部门出工费500元/户。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面积的确认及标准
1、以拆迁安置面积为基数,按1:1的比例作为拆迁补偿面积。
2、拆迁二层住宅房屋,除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安置外,依据《房产证》图示或说明另加上二层的建筑面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面积。《房产证》无说明或无图示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所有拆迁补偿安置面积在补偿安置新房时均含公摊面积。
第三章安置办法
第十条:本社区安置用房为多层和高层两类住宅
1、每个被拆迁人可自由选择两类住宅,由于多层和高层分为两个区域进行建设,建设成本及配套设施等不同。因此,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同类房屋,不可交叉选择。
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必须缴回原房屋的《房产证》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原件,用以办理新《房产证》,否则责任自负。
3、户型组合范围内,按照就近挂靠的原则,自愿选择上靠或下靠户型,上靠户型超出应按规定补偿安置面积部分,高层按照6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多层按照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超面积购房款,此款项在领取新房钥匙前付清;下靠户型不足拆迁安置面积的部分,高层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多层按照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于实际分房后一周内退还房款。
4、货币补偿标准4500元/m2,腾空房屋交由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四章旧房的处置与新房的交付
第十一条:本次改造采用拆除房屋腾空土地后进行建设,居民采取临时外出过渡、竣工后回迁的方式。
1、拆迁通知下发后,被拆迁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被拆迁房屋的相关证件及房屋完整交与拆迁人,同时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随之失效,由拆迁人统一拆除。
2、被拆迁人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为24个月。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住宅房屋确认的应安置面积,以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若回迁时超出2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双倍的标准计发。
第十二条:新住宅房屋的安置,采用抓阄方式,抓阄顺序以签订安置协议时的顺序号为准,但超过通知抓阄规定时限的被拆迁人视为自动放弃抓阄顺序,由社区视具体情况重新安排时间进行抓阄。
第十三条:应拆迁安置房屋的其他补偿办法
每处应拆迁安置房屋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搬家补助费。
第五章企业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土地、规划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
1、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3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可按建筑面积500元/㎡一次性计发;在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享受经营性补助费。
3、被拆迁人的非住宅房屋补偿:对于合法证载面积或合法批准建房面积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超出此面积但在批准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执行;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导意见,若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腾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可参照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适当给予一定费用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无土地、规划部门正式批准文件但属于2001年重庆路两侧综合整治而与原村委签有书面使用合同的:
1、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3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300元/㎡一次性计发。
3、被拆迁人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超过合同规定的建筑面积不适用本指导意见,若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腾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可参照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给予一定费用。
第十六条:无土地、规划部门正式批准文件且不能提供与原村委签的书面使用合同的:
1、搬迁补助费,不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不计发。
3、拆迁人非住宅房屋,若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腾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可参照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费用。
第十七条:拆除的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的原有建筑以及违法建筑、逾期临时建筑等,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拆除材料归个人。
被拆迁人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拆除,并以料抵工。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拆迁人承诺
对先搬迁者的补偿标准不低于对后搬迁者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有纠纷的应拆迁安置房屋的处理
对房屋产权不清、遗产纠纷和产权人纠纷的,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时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拆迁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根据法院判决,给予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裁决
1、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的,不享受本方案的奖励规定,拆迁人可向李沧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提出裁决申请,但不影响拆迁进度。
2、拒不腾房的或借拆迁之机寻衅滋事,影响社区和谐,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李沧区旧村改造拆迁补偿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拆迁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本《方案》解释权归文昌阁社区居委会。
-
平昌县金宝新区拆迁安置补偿
121人看过
-
许昌市东城区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
218人看过
-
安置拆迁补偿方案是什么
342人看过
-
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案
57人看过
-
拆迁安置的补偿方式有哪些?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怎样的
152人看过
-
贵州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138人看过
补偿安置方案包含内容的有,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具... 更多>
-
雅安小学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21若正在经营的学校需要拆迁的,有以下补偿: 1、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装修费用的补偿。 2、经营损失的补偿。 3、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如果需要修建
-
昌平区拆迁补偿安置律师收多少钱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8(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益阳市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方案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0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谁制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26住房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
拆迁安置补偿款拆迁安置补偿款怎么分割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1首先是对价一致原则,即对于原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对后房屋补偿享有权利,再比如私搭私建人对于该私搭私建部分的补偿享有相应权利。其次是特定指向原则,比如说特困补助应该发放给提交困难证明的家庭,大病补贴理应发放给患有大病的人、搬家补偿理应发放给实际需要搬家的人;再次照顾实际居住人原则,在拆迁补偿中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人,是属于切实需要安置的对像,因此在拆迁款分割过程中优先保证实际居住人获得的拆迁款能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