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籍国刑事属人管辖权和所在地国刑事属地管辖权的冲突
(一)在国外犯罪的公民受到双重刑事管辖和双重审理的可能性
公民在国家领域外犯罪或者其法益受到侵害,其国籍国享有刑事属人管辖权(积极的属人管辖权和消极的属人管辖权),但是公民所在地国家享有刑事属地管辖权。可见,在国外犯罪的公民,受到了国籍国的刑事属人管辖和所在地国的刑事属地管辖。刑事属地管辖在刑事管辖权中比属人管辖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因为一国要对本国公民适用本国刑法,需要满足二个前提条件,即一是对该犯罪的公民拥有管辖权,二是实际上控制了该犯罪的公民。如果公民人在所在地国,而所在地国(犯罪地国)与国籍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则国籍国要行使刑事属人管辖权,必然会与所在地国的刑事属地管辖权发生冲突。这就是双重刑事管辖权带来的国际间的管辖权冲突。
公民在所在地国犯罪的,受所在地国基于刑事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而进行的审判和刑罚。但是其国籍国并未因此而放弃对其适用本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一旦公民返回国内,其仍将因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本国司法机关的追诉。如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表明公民可能因为在国外所犯的同一事实而受到犯罪地国和国籍国的双重审理。
无论是公民在国家领域外犯罪受到的双重管辖还是双重审判,其根源均可以归结为国籍国的刑事属人管辖权与犯罪地国的刑事属地管辖权的的冲突造成的。
(二)国际间刑事属人管辖权与刑事属地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1、涉及国家主权之争
国家的刑事属人管辖权意味着国家主权的扩张,即国家可以对其领域外的刑事案件主张管辖权。刑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了按国际法享有的特权或豁免的以外)行使的最高权,是主权的基础。如果国家在其领域内都不能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也就谈不上主权完整。可见,国籍国试图以刑事属人管辖权为由扩张其国家主权的范围,犯罪地国则是要捍卫其国家主权的完整。
2、国际刑事属人管辖权与刑事属地管辖权之间的排他性
事实上国家间管辖权的排他性,与国家主权之争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对国外犯罪的公民适用了刑事属地管辖权,就意味着排除了国籍国的刑事属人管辖权。反之亦然。
不过也有特例,那就是在我国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外国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出现外国领事与中国官员共审的局面。这似乎是既有属地管辖又有属人管辖。当然这是绝无仅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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