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期限是否影响担保物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18:00:32 206 人看过

一、关于抵押期限是否影响担保物权

1、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所以抵押的期限是债权的期限,抵押期限不影响担保物权。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的抵押和留置竞合

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产生的抵押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而产生。

在履行这些合同时,留置权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劳务服务,且其费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权人预先支付。

假如留置权人享有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那么不仅不能实现其付出的劳动价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预付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就会迫使留置权人采取预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预先支付价款,这样一来就会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费用。

3、留置权人提供的材料和劳务,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显然是有利于债务人;

同时优先保护留置权,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权人的。

4、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而该费用往往数额较小;

拍卖、变卖留置物以后所获得的价款,在扣除了上述费用以后常常会有很大的剩余,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剩余的价值受偿。

5、留置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抵押权人所承担的风险。

在留置期间,留置物或者抵押物会发生毁损灭失以及被分割等危险,留置权人要承担所有的风险;

而由于法律赋予抵押权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的风险则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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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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