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2票赞成、6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就媒体记者关心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了详细解读。
一、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法广告
就新广告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的问题,王超英表示,新广告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新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违法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二、虚假广告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当媒体记者问及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时,甘霖表示,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行为。新广告法专门增加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相信可以提升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产生重要作用。
针对媒体记者关注的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甘霖表示,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广告代言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新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作为工商部门,一定会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在具体的执法监管实践当中把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落实到位。
三、大众传媒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与1995年的广告法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修改。甘霖表示,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大了严管的力度,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广告法增加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工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的执法机关,将依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烟草广告的监管工作,修订完善烟草广告相关的部门规章,严肃查处烟草广告违法案件。
王超英则表示,烟草广告的执法比较复杂,新广告法实施以后,还要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完善有关的监管法规。
四、任何人都不得代言药品广告
当媒体记者问及新广告法中对于保健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的规定,与过往的一系列规范有什么不同时,王超英表示,最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增加了对保健食品广告准则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含有的六项内容。对保健食品的广告,这次这六项内容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王超英同时表示,对于药品广告,新广告法特别增加了任何人不能代言,以前的有关规定,没有这么宽的范围。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和不良反应,这些都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对于规范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医疗服务广告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希望今后广告法的实践过程当中,广告业的有关企业、人士要重视现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发布过程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认真地按照广告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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