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16:35:36 226 人看过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它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它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铁路公安机关理赔工作规定

发布部门:铁路公安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处理赔偿案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公安机关理赔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向铁路公安机关单独提出赔偿或确认违法侵权事实要求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在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的赔偿要求,分别按行政复议、应诉程序办理。

关联法规:

第三条铁路公安局和铁路公安处设立赔偿委员会。公安局、处的正、副局、处长分别担任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各局、处自行确定。

赔偿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赔偿案件,并依法作出确认(或不确认)违法侵权事实、赔偿(或不赔偿)、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的决定。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理赔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理赔办公室主任由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理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赔偿申请和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申请,并对申请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就申请人申请赔偿和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或者要求有关办案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据;

(三)受赔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托召集赔偿委员会会议;

(四)向赔偿委员会提出是否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意见;

(五)向赔偿委员会提出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的意见;

(六)办理申请人不服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不赔偿)决定的复议;

(七)办理申请人不服“不予确认”决定的申诉;

(八)承担起诉到法院的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九)履行赔偿法律手续,制作并送达或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十)研究、指导、协调公安赔偿工作。

第五条理赔办公室接受赔偿申请时,应当对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适当、赔偿申请书内容是否规范、申请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提起赔偿的违法事实是否经过确认等方面问题进行认真审查。

第六条理赔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填写《赔偿案件立案呈批表》,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签字批准后,立为一起赔偿案件。

申请人要求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也应立为赔偿案件。申请人正式提出赔偿申请后,不再单独立案,但赔偿案件办案期限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算起。

第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受理赔偿申请后,理赔办公室应当制作《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的,也应当在收到申请10日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

第八条理赔办公室可以持《赔偿案件立案呈批表》到本级或下级公安机关有关办案部门调取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必要时,理赔办公室可以重新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原办案部门进行补充调查。

第九条阅卷、调查后,理赔办公室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确认违法侵权事实、赔偿责任及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的意见,交由赔偿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委员有发表意见的权力,赔偿委员会主任或代行其职务的副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一条赔偿委员会会议由理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根据会议决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赔偿金列支依照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由理赔办公室持《赔偿决定书》到财务部门支取赔偿金。赔偿金一般应于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时限后交付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书面表示接受赔偿决定,也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追究个人行政责任和追究赔偿费用的,应根据情况,分别由纪检、组干、劳资部门负责追究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照司法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赔偿申请人不服公安机关赔偿(不赔偿)决定提起复议、诉讼的,由理赔办公室依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办理;对公安机关“不予确认”决定提出申诉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比照复议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理赔办公室调阅案卷和支取、交付赔偿金时,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确定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铁路公安局消防处组织实施,各铁路公安局、处消防机构的职责分工由铁路公安局作出规定。根据106号令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均应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行政审批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不得作为同一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一项工程的具体审核、验收工作至少由4人完成。各铁路公安局、处应按照规定尽快调整充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0日 0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人相关文章
  •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
    2023-03-19
    459人看过
  •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管辖范围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一、敲诈勒索罪的管辖怎么确定(一)本罪归公安机关管辖;(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二、挪用资金罪如何报案?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应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2023-03-12
    73人看过
  • 如何确定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
    2023-04-21
    161人看过
  •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管辖范围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35种,即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2023-06-28
    476人看过
  •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范围报告书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有哪些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
    2023-07-03
    409人看过
  •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有哪些
    一、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有哪些(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二、刑事犯罪不用坐牢的情形有哪些1、判处实刑的情形。就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法院开庭审理,然后宣布判决。这个判决要求是拘役、
    2023-04-20
    276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人
    词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法人
    相关咨询
    • 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 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2-05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调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 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22
      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包括:(1)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本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2)使用各种秘密侦察手段的权力,包括秘密监控、秘密搜索、使用秘密力量进行内部侦察和位置控制,以及使用秘密的技术手段;(3)有权依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设备进行正当辩护。
    •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14
      公安机关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 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5
      除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外。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