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得一个好工作,不诚信的小吴使用伪造的文凭,公司查明真相后与他解除了合同。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持假文凭谋职的小吴因欺诈行为被判劳动合同无效,不仅丢了饭碗,还无法享受替代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停工医疗期等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他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现年三十多岁的男青年小吴一直为自己学历过低找不到好工作而烦恼。在多次求职碰壁后,他花钱购买了伪造的湖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拿着假文凭的复印件四处求职。2002年4月,凭着大学本科的学历,他被某生物科技公司录用。两年后,他又从该公司调入某著名保健品公司担任培训主管职务,双方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吴的月工资为4000余元,公司还支付了7000余元送他去参加市场营销的培训。
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保健品公司发现小吴的工作能力欠缺,遂对他的大学本科学历产生了疑问,经与湖南大学核实后才知道,小吴的本科毕业文凭是伪造的。公司遂与小吴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吴也向公司作出了书面检查,承认其向生物科技公司应聘时使用了虚假的毕业证书。
岂料,小吴在离开公司一个多月后,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自己使用虚假的学历证明应聘的是生物科技公司而非保健品公司。现保健品公司在自己患胆结石住院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保健品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00余元、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替代通知期工资等合计2万余元,并支付停工医疗期工资近2万元。
保健品公司则认为,培训主管的职位要求是应聘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小吴持湖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应聘,才被公司录用。小吴以虚假学历骗取该职位,获取了本科毕业标准的工资及培训资格,事实上造成了公司的损失,故应当驳回小吴的上述请求。
一中院终审认为,诚信是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保健品公司招聘培训主管的岗位要求是应聘者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虽然小吴使用虚假学历进入的是生物科技公司,但保健品公司录用小吴仍然是基于他具有本科学历这一虚假前提。因此,小吴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小吴提出的替代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停工医疗期等要求,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小吴作为劳动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对于上述倾斜保护当然不能享受。鉴于小吴已在该岗位付出了劳动,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吴加班工资2000余元及病假工资1400元,对小吴的其余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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