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职能实现的政策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06:50:18 344 人看过

监事会设立的根本原则是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根据此原则和监事会不能有效实现其功能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作出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协调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二者的职责。为了使公司内部有一个良好的监督系统以弥补监事会所存在的不足,我国于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以监督之责。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了独立董事具有下列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来看,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重叠和交叉。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情况下首先就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重新的定位,使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协调起来共同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的首要职能就是检查公司的财务和是否有违规行为,而独立董事中正好有监事会所没有的各方面的专家,如财务审计专家,纪检人员等。目标的一致性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协作配合的基础。因为二者在本质上是没有利害冲突的。二者的配合能有效的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从而有可能提高公司的业绩,这也有利于提升独立董事的声誉,从而提升其人力资本价值。由于独立董事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决策的制定,相对于监事会而言,独立董事具有监事会所不具备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内部监督的特点。而监事会具有事后监督,外部监督等显著的特点。因此,二者完全有可能恰当的结合起来。

(二)对监事会职能实现相关因素的调整。在监事会的组成上,笔者认为,监事会应由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中小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由于没有大股东代表,这些条件都要在法律、法规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可能遭到大股东的阻碍。事实上,监事由董事、经理等以外的其他人担任,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独立性。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的作法,以及监事任职后可能面临的被他所监督的对象辞退的危险,都会妨碍监事行使监督权。

在人数上,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下限而没有规定上限,到底上限人数应为多少是一个变量,应该根据各公司的规模(以股本数衡量较佳)、股东特别是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的不同而有不同,这可以在公司成立时由投资者共同决定,从各国公司监事会的情况来看,一般都不超过10人。如法国就规定监事会成员的最底人数为3人,最高人数一般为12人。

在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上,这个问题也是一直让理论界难以下定论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对监事会成员因其执行监督工作而对其人力资本付出的回报。但在监事会中有各方面的专家和主要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工作很难衡量,没有定量的标准可以参照。目前,大多仍是参考同行业实力不相上下的公司情况,再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来做出薪酬规定。而且,报酬不应与企业绩效挂钩,而应以监督工作的优劣而定。

对监事会成员的要求,从监事会工作的性质来看,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素质是势在必行的要求。要求监事既要懂财务方面的知识又要懂法律法规,从其组成上看来,这方面的专家可以由独立董事来补充,因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很可能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而且监事要忠实勤勉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现在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中有重要的一点就是权责明确,对于监事会一样要使其权责明确,使监事明确的知道其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当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其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未采取合适的措施,监事会成员要因故意或过失而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来强化其责任心。

加强监事会的权利,在决策权力上我认为我们应该向德国学习,让监事会有更大的决策权力。首先要完善股东大会制度,使监事会的产生不受大股东和董事会的干扰。其次,应在《公司法》中强化监事会权力,董事会作出决策交给由监事和独立董事组成的联合会审议,再由股东大会批准,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应由监事和独立董事联合会批准或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例如:监事会对公司募集到的资金具有最后的审批权,以防止公司的圈钱行为或其他金融问题。

公司监事会职能有哪些

1、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3、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公司法》第5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有如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改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7: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监事会相关文章
  • 实现行政职能的主要手段
    我国实现行政职能的主要手段有:行政指令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纪律手段和思想政治工作手段。行政指令手段具有强制性、垂直性、无偿性、稳定性和具体性的特点,它的优点是统一集中,迅速有效;调整关系,促进高效。但是它容易产生与“人治”相联系的一些弊病,影响横向联系及下级的积极性、创造性。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有偿性、平等性和关联性的特点,其最适于管理经济活动,但它只是调节经济利益关系,不能靠它去解决一切问题。法律手段具有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的特点,其特点是能够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为规范减少了主观随意性,达到了行政管理的统一化、稳定化,但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生作用,有很多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还必须结合使用其他手段才能发挥作用。
    2023-04-30
    497人看过
  •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一、公共利益论简述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
    2023-06-06
    194人看过
  • 如何实现行政诉讼职能
    法律综合知识
    我国实现行政职能的主要手段有:行政指令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纪律手段和思想政治工作手段。行政指令手段具有强制性、垂直性、无偿性、稳定性和具体性的特点,它的优点是统一集中,迅速有效;调整关系,促进高效。但是它容易产生与“人治”相联系的一些弊病,影响横向联系及下级的积极性、创造性。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有偿性、平等性和关联性的特点,其最适于管理经济活动,但它只是调节经济利益关系,不能靠它去解决一切问题。法律手段具有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的特点,其特点是能够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为规范减少了主观随意性,达到了行政管理的统一化、稳定化,但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生作用,有很多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还必须结合使用其他手段才能发挥作用。
    2023-05-01
    225人看过
  •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1)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开展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着重保当期住院医疗;同时,为切实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的负担,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单独管理,根据农民工大病发病率实行低费率,不承担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债务,费率一般控制在2%以下,农民工本人可不缴费。同时,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医保的起付线等方面的政策。农民工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再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本人不愿或无能力在城市治疗的,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农村合作医疗。(2)按《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原已参加商业保险的有关行业要转为参加工伤保险。(3)依法为稳定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
    2023-06-09
    96人看过
  •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1)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开展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着重保当期住院医疗;同时,为切实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的负担,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单独管理,根据农民工大病发病率实行低费率,不承担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债务,费率一般控制在2%以下,农民工本人可不缴费。同时,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医保的起付线等方面的政策。农民工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再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本人不愿或无能力在城市治疗的,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农村合作医疗。(2)按《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原已参加商业保险的有关行业要转为参加工伤保险。(3)依法为稳定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
    2023-02-27
    216人看过
  • 监事会会议议事范围的职责有哪些?
    一、监事会会议议事范围的职责有哪些?(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监督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六)规范协会工作纪律,监督协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二、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有哪些?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时,还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是多数通过原则,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
    2023-06-19
    361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组织结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事会
    词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活动、业务活动依法行使监督和检查的机构,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监事会还可以依法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可以要求予以纠正。... 更多>

    #监事会
    相关咨询
    • 企业对更好落实现有政策有何意见,建议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8
      企业对更好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就是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不扣不折地执行各项优惠政策到位。
    • 监事会履职建议怎么写?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31
      公司监事会仍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投资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尽力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一年来,监事会列席了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公司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抽查二级部门物管公司的财务,抽看了综合科的账本,对公司的财务着力进行了了解,对公司
    • 针对信用卡套现的三点政策建议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1-14
      (一)商业银行应从四个方面强化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 1、重组目前信用卡业务条线的职责分工,做到上下联动。在各银行总行层面。应针对套现型商户的经营模式。及时研发有效的识别模型,强化内部系统的监控功能:在分支机构层面。应设立独立的收单审查岗,定期筛查、报告可疑商户。履行防范信用卡套现的职责。 2、应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环节的质量控制。审慎选择商户营销外包服务商。要完善对外包服务商的考核,明确对提供不实商户信
    • 信用卡套现有什么政策建议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14
      (一)商业银行应从四个方面强化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 1、重组目前信用卡业务条线的职责分工,做到上下联动。在各银行总行层面。应针对套现型商户的经营模式。及时研发有效的识别模型,强化内部系统的监控功能:在分支机构层面。应设立独立的收单审查岗,定期筛查、报告可疑商户。履行防范信用卡套现的职责。 2、应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环节的质量控制。审慎选择商户营销外包服务商。要完善对外包服务商的考核,明确对提供不实商户信
    • 网购政策谁能给点建议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1)、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私有住房产权登记的;(2)、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公有住房租赁登记的;(3)、家庭成员已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住房买卖协议的;(4)、家庭成员曾参加集资建房的;(5)、家庭成员有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6)、家庭成员已分配到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7)、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8)、通过继承、赠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