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设立的根本原则是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根据此原则和监事会不能有效实现其功能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作出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协调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二者的职责。为了使公司内部有一个良好的监督系统以弥补监事会所存在的不足,我国于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以监督之责。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了独立董事具有下列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来看,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重叠和交叉。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情况下首先就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重新的定位,使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协调起来共同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的首要职能就是检查公司的财务和是否有违规行为,而独立董事中正好有监事会所没有的各方面的专家,如财务审计专家,纪检人员等。目标的一致性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协作配合的基础。因为二者在本质上是没有利害冲突的。二者的配合能有效的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从而有可能提高公司的业绩,这也有利于提升独立董事的声誉,从而提升其人力资本价值。由于独立董事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决策的制定,相对于监事会而言,独立董事具有监事会所不具备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内部监督的特点。而监事会具有事后监督,外部监督等显著的特点。因此,二者完全有可能恰当的结合起来。
(二)对监事会职能实现相关因素的调整。在监事会的组成上,笔者认为,监事会应由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中小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由于没有大股东代表,这些条件都要在法律、法规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可能遭到大股东的阻碍。事实上,监事由董事、经理等以外的其他人担任,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独立性。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的作法,以及监事任职后可能面临的被他所监督的对象辞退的危险,都会妨碍监事行使监督权。
在人数上,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下限而没有规定上限,到底上限人数应为多少是一个变量,应该根据各公司的规模(以股本数衡量较佳)、股东特别是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的不同而有不同,这可以在公司成立时由投资者共同决定,从各国公司监事会的情况来看,一般都不超过10人。如法国就规定监事会成员的最底人数为3人,最高人数一般为12人。
在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上,这个问题也是一直让理论界难以下定论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对监事会成员因其执行监督工作而对其人力资本付出的回报。但在监事会中有各方面的专家和主要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工作很难衡量,没有定量的标准可以参照。目前,大多仍是参考同行业实力不相上下的公司情况,再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来做出薪酬规定。而且,报酬不应与企业绩效挂钩,而应以监督工作的优劣而定。
对监事会成员的要求,从监事会工作的性质来看,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素质是势在必行的要求。要求监事既要懂财务方面的知识又要懂法律法规,从其组成上看来,这方面的专家可以由独立董事来补充,因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很可能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而且监事要忠实勤勉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现在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中有重要的一点就是权责明确,对于监事会一样要使其权责明确,使监事明确的知道其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当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其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未采取合适的措施,监事会成员要因故意或过失而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来强化其责任心。
加强监事会的权利,在决策权力上我认为我们应该向德国学习,让监事会有更大的决策权力。首先要完善股东大会制度,使监事会的产生不受大股东和董事会的干扰。其次,应在《公司法》中强化监事会权力,董事会作出决策交给由监事和独立董事组成的联合会审议,再由股东大会批准,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应由监事和独立董事联合会批准或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例如:监事会对公司募集到的资金具有最后的审批权,以防止公司的圈钱行为或其他金融问题。
公司监事会职能有哪些
1、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3、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公司法》第5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有如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改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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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活动、业务活动依法行使监督和检查的机构,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监事会还可以依法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可以要求予以纠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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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履职建议怎么写?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31公司监事会仍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投资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尽力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一年来,监事会列席了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公司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抽查二级部门物管公司的财务,抽看了综合科的账本,对公司的财务着力进行了了解,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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