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12:26 395 人看过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号:[86]财商156号

发布日期:1986-7-23

执行日期:1986-7-23

失效日期:1997-9-8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后,有的地区反映,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商品三包费用的规定,有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商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下同)资金的开支范围

1.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储存开支和报废、降价损失;

2.退换下来的残机折旧和返修支出;

3.三包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人员培训和必要的资料费支出;

4.购置专项用于包修业务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5.包修专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6.三包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二、商品三包资金结余或不足的计算

年末帐面三包资金结存数减去未出售的库存三包商品和已出售尚未到包修期的三包商品应保留的三包资金(按工业包给商业的定额计算);年末帐面结存数大于应保留数的部分为结余,反之为不足。

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

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企业发展生产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但对包修任务重,税后留利较少,当年三包资金又有结余的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当年结余的三包资金中列支。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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