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松刑初字第3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郭某,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中技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雷海峰,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至本区岳阳街道晋颐假日宾馆前台,采用塑料袋蒙面、持铁管殴打服务员、保安等方法,实施抢劫,劫得宾馆营业款人民币2759元后逃逸。当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岳阳街道云升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洪某、何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现场及实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管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人民陪审员严融融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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