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退市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明确相关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整体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安排,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挂牌的退市公司的主办券商应严格依照本指南的规定,制定并遵守《挂牌工作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及时办理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手续。退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券商办理相关挂牌手续。
(一)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届满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之日为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时限计算基准日(以下简称T日,相关期间从次一转让日起算)。
上述三个时点出现两个以上的,以最晚者为T日。
(二)主办券商应在T+5日(“日”为转让日,下同)内,开始并办理完成股份退市登记手续。
(三)主办券商应在T+20日前开始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手续。
(四)主办券商应在T+30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推荐挂牌文件。
(五)主办券商应在T+40日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退市公司股票重新登记手续。
(六)退市公司股票应在T+45日开始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具体流程
(一)确定主办券商
1.确定主办券商
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并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依照相关规则确定主办券商。
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前已经签订《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见附件2)的,由主办券商依照《股票转让暂行办法》、本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手续。
截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签订《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由指定的主办券商依照《股票转让暂行办法》、本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手续。
2.明确挂牌工作时间安排
主办券商应依照本指南的规定,在T-2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提交《挂牌工作时间安排表》(主办券商盖章),并传真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
主办券商应严格依照《挂牌工作时间安排表》办理推荐挂牌业务,并及时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沟通进展情况。
(二)办理退市登记
主办券商、退市公司应在T+5日内依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退市登记手续。
(三)办理股份确权、托管手续,刊登确权公告
主办券商应依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为投资者办理确权、托管手续。
1.申请确权代码
主办券商应在T+2日内,提交《股份确权代码申请》(见附件3),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退市公司确权代码。
2.刊登确权公告
主办券商应在T+5日内,向中国结算取得相关资料,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刊登《股份确权公告》(见附件4)。《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并明确退市公司股票开始挂牌转让后,主办券商可继续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和托管手续。
3.办理确权手续
主办券商应在T+20日前开始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手续。主办券商应当持续关注投资者确权的整体情况,并根据确权的实际情况发布《股份确权和托管催示公告》(见附件5)。
4.刊登《股份确权和托管催示公告》
退市公司股份确权比例未达100%的,主办券商应于T+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股份确权和托管催示公告》。
(四)报送推荐挂牌文件
主办券商应在T+30日前,依照《退市公司推荐挂牌文件内容与格式》(见附件6)的要求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报送推荐挂牌文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推荐挂牌文件进行审查后,通知主办券商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窗口领取同意股票挂牌的意见、关于股份委托登记托管的函等相关文件。
(五)申请证券简称
主办券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意见后,最迟在T+36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见附件7)。
主办券商接到领取相关文件的通知后,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窗口领取《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通知书》。
(六)股份初始登记
主办券商应根据确权情况,持同意股票挂牌的意见、关于股份委托登记托管的函及《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通知书》等其他中国结算要求的文件,在T+40日内依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手续。
主办券商应在T+42日内向中国结算确认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情况。
(七)股票挂牌
1.刊登《股票转让公告》
股份初始登记办理完成之后,主办券商应于T+43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股票转让公告》(见附件8),并由主办券商和退市公司加盖公章。
退市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刊登由主办券商单独加盖公章的《股票转让公告》。
2.刊登《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主办券商应在披露《股票转让公告》的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投资风险分析报告》(见附件9),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T+44日15时前,主办券商应当确认挂牌准备工作是否已就绪;T+45日9:30分,退市公司、主办券商应当检查股票是否已经挂牌。
(八)关于挂牌当日暂停转让的特别规定
退市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当日即暂停转让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在T+40日内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在T+40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相关决议文件、公司股票挂牌后暂停转让申请(附件10)及主办券商关于公司股票挂牌后暂停转让的专项意见(附件11),披露退市公司挂牌当日即暂停转让的公告。
退市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当日即暂停转让的,应当符合《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联系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
联系电话:010-63889752
传真:010-63889674
电子邮箱:zhucf@neeq.org.cn
附件:
1.挂牌工作时间安排表
2.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
3.股份确权代码申请
4.股份确权公告
5.股份确权和托管催示公告
6.退市公司推荐挂牌文件内容与格式
7.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8.股票转让公告
9.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10.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暂
停转让的申请
11.主办券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后暂停转让的专项意见
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
告
14.主办券商关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转让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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