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1:39 226 人看过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破坏与威胁环境公益的行为,切实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但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却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我们要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管辖权设定、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负担和奖励机制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进行改革,构建新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可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纠正、停止其侵害行为的制度。

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机制,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但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对由政府自身“失灵”造成的环境行政公益损害却救济乏力。笔者认为,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原告的起诉资格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进一步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以上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并且,其合法权益是指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环境权益却具有整体性,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共有的利益。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这种利益就不再属于某一具体的人,它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相关,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成为环境公益的维护者,而不论他是否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基于此,诉讼法就应当取消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将诉权赋予所有社会成员,即“只要能证明环境公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可能,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操作中,可以实行由公民、环保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多轨制,即公民、环保社会团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对比较复杂、专业性强、牵涉面广的案件,申请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可诉。但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有时会由于利益驱动或者其他原因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制定一些危害环境的开发计划、规划、政策、规章等。相比具体行政行为,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对环境公益的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更深、救济难度也就更大。因此,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就应当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扩大到损害环境公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当然,具体到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问题的界定,笔者认为还需要理论界进一步研究。

三、诉讼管辖权的设定问题。

依据现行行政诉讼体制,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因我国司法权威还较弱,行政权不当干预现象屡有发生,笔者认为,为有效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应当采提级审理模式或者异地审理模式。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规定由环境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对于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一些流域性的或跨区域性的行政行为,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人民法院审理,如流域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在级别管辖上,应当通过提高审级来达到公正审理、减少行政干预的目的。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所作的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由于其复杂性、双方地位不平等性、以及占有资源的悬殊性,导致原告举证能力较弱。因此,可以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除了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还要证明其行政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被告要提供专业机构作出的实质性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据;原告则只需提供“表面证据”,即行政机关已经或者很有可能实施了侵害环境的行政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原被告之间实质的平等。

五、诉讼费用负担和奖励机制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费用负担方面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诉人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更大程度上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不能因昂贵的诉讼费用而打消公众的积极性。同时,又不能免收诉讼费用,而造成原告滥诉。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社会化分担模式来进行诉讼费用承担制度和奖励制度设计,即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设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基金来分散上述风险。程序上,诉讼方面可以先由原告预付部分诉讼费用,经审查合法合理起诉的,无论胜败,悉数退还原告,如经审查属故意捏造事实的,诉讼费用不予返还,以示惩戒。另一方面,鉴于公民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以及承受来自社会的压力,可以设立奖励基金来提高公众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六、诉讼时效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环境侵害的潜伏期长,短时间内难以发现,发现后也较难确定造成的污染损害后果的真正原因,所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环境公益,任何时候都应当受到追求,这样才能切实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根本上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行政诉讼范围研究[D],马怀德文集,中国法官网.

2.夏云娇、王国飞,国外环境行政诉讼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以美国、日本为例[J],湖北社会科学,2007(9)

3.章志远.行政公益诉讼热的冷思考[J].法学评论,2007(1)

4.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林丽,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07(8)

(作者单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6日 21: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侵权诉讼,它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社会的公众利益,而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又不能对这些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这就使得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基本上是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制裁。而传统的行政制裁又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和处罚的软弱性,而使得其惩罚效果不尽人意。因此,突破传统的诉讼法体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才能为维护环境公益提供强有力的程序保障。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时期,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是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命名的一种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环
    2023-06-06
    364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多维性建构
    ——以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制衡与互动为视角我国目前构建的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1]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其他各种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应该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表征。现有的公益诉讼多为行政公益诉讼,大多与行政主体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有关。而由于缺乏相关的诉讼制约机制,对行政主体违法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遏制,这就形成了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极不和谐的一面。进而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尽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保护公共利益与促进依法行政将有着现实而迫切的意义。本文拟从行政公益纠纷的现状入手。以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制衡与互动为视角,探究行政公益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而分析、考察公民社会在当代中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应用的可行性:然后,从多维的角度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2023-06-06
    69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吗
    环境公益诉讼是属于行政诉讼的。1、环境公益诉讼分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2、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
    2023-03-16
    114人看过
  • 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与传统诉讼制度有质的差别的诉讼制度,它在我国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深入细致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本文就其中原告资格范围、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1.原告资格的拓宽。为使公共利益保护获得可诉性,不应苛求起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需具备以下资格:首先,原告起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为了私人利益;其次,原告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并不排除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间接上的利害关系;再次,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没有对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义务。2.受案范围的规制。行政公益诉讼有别于其他诉讼制度,为了不损害行政权的效率,遵守有限司法审查的原则,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限于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先在选举、环保、国有资产保护、垄
    2023-06-06
    500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存在如下区别:1、一般行政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行政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2、一般行政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即由原被告双方或者第三人来承担。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却可能不承担诉讼的结果。3、一般行政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或者社会的公众利益。4、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相应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能处分诉讼权利,在其提起诉讼后,只能退出诉讼,而不能申请撤回起诉。5、一般行政诉讼中诉讼是行政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实际发生,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
    2023-02-08
    308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有哪些?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
    2023-04-16
    235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0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 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有什么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29
      最直观的区别是,前者是对侵犯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后者是对环境保护疏于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也不同。目前,我国不允许提起这两类诉讼,特别是环境行政诉讼,因为这两类诉讼都是公益诉讼,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12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特殊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人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成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可以是直接受害者,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了维护国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将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人推上被告席。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目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有何不同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1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