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都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核准权的归位工作宜分期分批进行
鉴于建国以来绝大多数时间内、对于绝大多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都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实际情况,因此,在中央决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归位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各高级人民法院都面临一系列因为死刑核准权的归位引发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特别是当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将死刑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时候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如在高级人民法院在根据授权而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时候,如何处理好对死刑案件同时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是否有违立法本意的问题,等等,都没有认真地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即匆忙实施。因此,在死刑核准权归位的时候更应当冷静地思考归位后的诸多问题,切忌草率行事,再留下法律制度层面的遗憾。
由于当初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行为是分期分批进行的,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核准权的归位工作也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一是可以从人力和物力、财力方面有一个准备的过程,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绝大多数死刑案件没有行使核准权的情况下完全归位,也有一个逐步试行和总结经验的过程。
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准备工作的具体情况,按照案件性质、地区分布、轻重缓急等,制定分期分批收回死刑核准权的计划。
第一步,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的死刑核准权归位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四个高级人民法院和一个解放军军事法院辖区内判处的死刑案件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司法实践,以点带面,为死刑核准权的全面归位和死刑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分别实施总结经验,同时,也在此期间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作好人力、物质和装备方面的准备。此项工作宜在2006年上半年启动。
第二步,收回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等五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当初,最高人民法院分三批将这五个省区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授予五个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初衷无非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毒品犯罪案件在这五个省区相当严重,属于重灾区,二是五个省区的高级人民法院都有审判毒品案件的成功经验。但实际上,据笔者了解,在这些毒品犯罪的重灾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核准都是不统一的,甚至在同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对不同地区的毒品犯罪案件适用和核准死刑的量化标准也有很大的差别。而这种量化标准上的差别,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此,将这五省区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作为第二批由最高人民法院归位是很必要的,此项工作宜在2007年内完成。
第三步,将全国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而行使的死刑核准权归位于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工作宜在2008年内完成。在这个时候,有了前两年对收回的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的成功经验,也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力、物质和装备方面的充分准备,国家组织、人事、财政、计划等部门对最高人民法院扩编和预算的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有条件对死刑核准权的统一行使。
此外,鉴于当初分期分批将死刑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时候都是向社会作了公布的,因此,死刑核准权的归位工作也可以向全社会公布,以增强死刑核准权归位工作中的透明度,树立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的良好的法治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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