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规范电力供销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保护不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力法》中确立了供电营业许可的法律制度。建立这项法律制度,是符合电力供应特点的,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它将为我国电力供应管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贯彻实施供电营业许可的法律制度,部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一年时间,将全国供电营业区依法划分完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营业区的划分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电管局、电力局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成立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临时办事机构,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营业区划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确保划分工作顺利进行。
二、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要依法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1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一定要全面担负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供电营业区(包括独立供电营业区,趸售供电营业区等)划分的组织领导工作。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依法、公正、合理地划分供电营业区。
三、划分供电营业区会涉及到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要依靠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主动及时向政府领导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汇报、取得支持。依法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
四、各电管局、电力局应根据确定的目标期限,部署本网本省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在对供电营业区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再自下而上的提出划分初步方案,经研究分析后,根据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做好交叉供电部分的协商和调整工作。
五、目前我国供电营业区事实上存在着趸售与零售两类情况。各地应根据这一事实,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出发,依据《电力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地按电网结构划定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对有交叉供电情况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电力法》确认的供电合理性原则进行调整。
六、为加强对全国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部决定成立以陆延昌副部长为组长的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部安生司负责办理供电营业区划分的日常工作。在年底前,请各电管局、电力局将本网本省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人名单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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