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独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受人的权利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二)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遵守试用期间的义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应当在试用期间内进行;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应依标的物性质,选择正确地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坏,同时买受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应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三)出卖人的权利有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试用标的物的权利;试用期间届满而买受人拒绝认可标的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损害赔偿的权利,试用期间,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四)出卖人的义务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并许可买受人试川标的物的义务;试用期满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出卖人有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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