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犯缓刑的扩大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10:40 126 人看过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对未成年犯扩大缓刑的适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北京规则》更将缓刑重点列为对未成年犯推荐使用的替代监禁措施。为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达到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保护社会的双重目的,就应当把握对未成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注重缓刑的适用。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未成年刑法,对未成年犯如何扩大适用缓刑,对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需要探索的问题。

在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法的一种刑罚制度。其首要价值在于替代短期监禁刑,以避免因适用短期自由刑而对很多初犯入狱后所带来的犯罪交叉感染。因未成年犯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可塑性强,易受周边环境影响,对其适用缓刑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缓刑所具有的可克服监禁刑的弊端、增强感化的力量的优点,而且对未成年犯的复归社会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的规定,适用缓刑有三个必要条件:即刑度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罪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刑度条件,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为实质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为限制条件。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缓刑制度的适用没有区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的不同,在法律适用条件上是一致的。在缓刑适用的三个必要条件中,刑度条件和限制条件是确定性条件,不存在放宽适用的问题,若从适用条件上使得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区别,扩大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突破口就在于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的把握。

考察刑法第17条第2款所列举的8种具体犯罪,可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行为都是社会危害相当严重的。这8种具体犯罪有着三个显著特点:第一,均为故意犯罪;第二均属于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宁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第三,均属于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严重的犯罪。上述特点表现在法定刑上,就是这些特定的犯罪的法定最低刑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最终获得的宣告刑都是在三年以上。

笔者认为,在符合缓刑适用的刑度条件,不违背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根据和标准就是确实不致于危害社会这一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了,也就是未成年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司法实践中,最高在司法实践中,需考察未成年犯的犯罪情节,认定其是否是惯犯或者有前科,在共同犯罪中是否是情节严重的主犯;而考察未成年犯的悔罪表现时,则需认定其是否承认犯罪并有悔罪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管理教育条件。因为适用缓刑后的未成年犯出于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加之其本身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家庭的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否落实到实处,也是影响未成年犯能否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重要因素,因而在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时亦应加以考虑。综上,只要具备了上述条件,就可以认为未成年犯具备了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

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本质要求是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既是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的要求,同时亦是审判人员对未成年犯主客观的综合评价。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认罪悔罪表现、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主观恶性较小。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为考验期内的监护条件和社会管理教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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