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短两处罚的相关规定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面积缺斤短两可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一、入住后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或面积缺斤短两,可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首先我们要认清两种法律关系,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关系,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房屋质量问题与面积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由于商品房买卖而产生的,与物业管
公司并无直接联系,业主不能据此拒交物业管理费。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应由开发商与业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决,如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则构成了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违反,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义务,交纳物业管理费。
作为业主,一定要注意住房消费过程中的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委托管理关系,出现不同的问题由不同的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除房屋交付时存在这个问题之外,在房屋维修方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希望业主能够辨清责任的承担者,避免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互相推诿,应该让承担责任者无法推托,以便业主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业主在入住时是否应当交纳水、电、气等入户费?
目前,一些项目的开发商在入住时向业主收取水、电、气等入户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国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下面我们分别以北京、广州二地为例谈一下这个问题。
在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所以,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含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不得收取的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外,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主干线,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由此,开发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费用,而在实际交房时向业主收取水、电、气入户费不合理的,业主可以拒交。
在广州,广州市物价局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下列费用,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
(1)公共防盗门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并需出示有关费用凭证。
(2)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
(3)管道煤气初装费:多层住宅3000元/户;高层住宅3500元/户。上述收费,物业公司必须向分管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始得收取,并接受业主及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此,在广州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配套的设施,开发商收取相关费用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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