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执行劳改有报酬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11:32:57 275 人看过

有期徒刑执行劳改,一般没有报酬。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劳动改造是没有报酬的。

罪犯劳动改造基本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所应该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罪犯劳动改造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罪犯劳动改造原则和干警直接指导管理原则。

所谓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管理,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

加强罪犯劳动手段管理,以求提高监狱经济效益,从而为监狱经费不足提供一些帮助。最终有利于充实监狱生产资金,改善狱政实施和监管条件,以及干警的福利待遇。最终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罪犯劳动改造的热情,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指什么?

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指什么

有期徒刑是一种缓刑。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缓刑是指被判处的刑罚在一段时间内不执行。如果履行期间良好,则不执行判决。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满三年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表现适用缓刑的,可以执行缓刑,不再危害社会。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五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自原判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配合对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进行侦查。

《刑法》第七十七条没有规定情形的,不执行缓刑考验的原判,不予公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或者在宣判前发现有其他未被判处的犯罪。缓刑应当撤销。决定执行刑罚。已经考验考验的犯罪分子,在考验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考验考验的,应当撤销考验考验,重新判处刑罚。

本法第七十七条没有规定情形的,缓刑期满。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发现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对犯罪前、后的处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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