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终止)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7:26:35 33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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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梅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审批表;

(2)终止决议或决定;

(3)财务清算报告;

(4)主管部门文件(因行政划转导致终止的);

(5)法律文书(因法院裁决导致终止的)。

2.受理。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不正确的全部内容。

3.审核。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股牵头会同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查实际情况,形成初审报告提交教育局党组(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教育局党组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党组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股工作人员将批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梅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审批表;

(2)终止决议或决定;

(3)财务清算报告;

(4)主管部门文件(因行政划转导致终止的);

(5)法律文书(因法院裁决导致终止的)。

2.受理。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不正确的全部内容。

3.审核。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股牵头会同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查实际情况,形成初审报告提交教育局党组(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教育局党组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党组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股工作人员将批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江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1995年)

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条)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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