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行使:
1、债务人在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之前转让抵销权;
2、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的时候,债务人也可以向转让人行使抵销权。
法律规定,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要求抵销。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就可以主张抵消债权受让人。
抵销权是什么
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过程中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在破产分配前不依赖破产程序抵销破产债权的权利:
1、设立抵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偿还相互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只有破产债权人单方面享有抵销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权应当由破产管理人行使。抵销具有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时,必须提供担保,债权仍成立者在分配排斥期满后免除担保责任。因债权尚未成立,不得主张抵销具有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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