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竞争:强化“权力授受”关系
要使人大代表代表好民意,首先应明确和强化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与委托代理人(人大代表)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从源头上健全人大选举制度,允许和提倡竞选,以增强人大代表的角色感、责任感、使命感。
记者:目前的选举方式与您主张的“竞选”有何区别?
张星炜:目前的选举方式并没有真正引入公开竞选机制。现实中,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很少了解,仅仅听选举委员会的介绍是难以对候选人作出全面评价的。允许和提倡竞选则可以为群众直接和较全面地了解候选人提供途径,也为候选人展示自己的素质和抱负提供了机会,同时还可以增强其责任感和为民掌权的公仆意识。
记者:“竞选”会不会被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概念?
张星炜:竞选作为普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一种形式和工具,为哪个阶级服务,归根到底取决于整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在社会主义国家,竞选完全可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比较和选择自己的代表的重要途径。是否允许竞选,实质上是一个是否相信人民群众的判断力、是否真正承认人民群众有权对自己的代表作出选择的问题,也是解决“权为民所用”的一个根本性前提——公共权力必须经由人民授予并受人民监督。
记者:“竞选”如何在制度上确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张星炜:可以尝试两步走:第一步,通过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在党内提名参加人大代表竞选的候选人中引入竞争机制;第二步,党组织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参加人大代表的竞选。这样,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通过竞选成为人大代表并进入人大常委会以后,就可以在制度上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
代表专职:提高代表行权履职质量
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新内容、新要求,客观上推进民主政治发展从由依附走向参与,由身份走向契约,由人治走向法治,同时,要求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的代言人——人大代表由原来的“消极被动的兼职橡皮图章”向社会所迫切需要的“积极主动的专职公正中介角色”转型。
记者:在我国,除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驻会委员及在各专门委员会任职的少数代表属于专职外,大部分代表是兼职身份。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个老话题,学界争议了10多年,您有什么看法?
张星炜:我认为,兼职代表身份对代表行权履职存在一些制度障碍:一是兼职代表制放大了缺少博弈环节的代表选举机制带来的缺憾;二是由于时间、精力等无法保证及与本职工作的冲突,使人大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发挥得不够;三是影响人大立法工作质量。兼职人大代表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审议法律草案,也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记者:专职代表制有何优势?
张星炜:专职化有利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权力监督体系,能够避免官员代表自我监督,也能避免利用代表权力为自己谋求福利,丧失利益公共性立场,让权力之间相互约束、制衡,人大代表运用选举、建议、视察、质询、罢免等方式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者进行监督与控制,从而实现对权力异化现象的修复。与此同时,通过正确决策,化解矛盾,在客观上有利于党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有助于加强、改善党的领导,保持党的先进性,优化我国民主政治的环境。
记者:如果各级人大代表都实行专职化,会不会搞得像西方议员那样,人大代表成为“职业政客”?
张星炜:不能简单地贴上“姓资”或“姓社”的标签,专职化的人大代表行权履职场所仍然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仍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仍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并不会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而是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对代表工作的完善,让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民意。
人大代表专职化改革并不是孤立的、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完善代表工作制度的系统工程,包括人大内部组织结构、代表权利义务、代表数量等各个方面,目前的各级人大代表也不可能全部专职,我主张,在适当削减人大代表数额的前提下,率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专职代表制,而后自上而下,逐步实行全部人大代表专职制。
强化监督:让监管人财落到实处
监督仍然是人大及代表工作的薄弱环节,人大要独立、有效地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要落实经济监督权、人事监督权与法律监督权,代表民意,管好人民的“钱袋子”。
记者:人大的经济监督权包括对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批准的监督,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人大日常监督作用发挥得较为薄弱,您认为存在哪些障碍?
张星炜:我认为,人大的经济监督权与审计监督部门的职权存在体制性矛盾。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审计机关是政府中专门从事审计监督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与宪法规定的应由人大行使的经济监督职权发生了矛盾。此外,人大还应建立对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督机制,比如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国有土地的买卖情况。
记者:在人事监督方面,既有党委组织部门、党的纪检机关,又有政府人事部门、监察部门,人大的人事监督权如何行使?
张星炜:我认为,应该建议在人大设立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的常设机构,将现有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管理权部分移交给人大,管理和考核由人大选举、任命的所有人员。同时,要建立竞争性的选举机制与协商性的选举任命机制,党组织对“一府两院”负责人候选人的提名应在2人以上,在表决前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充分协商,表决时实行票决制,采取简单多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方能任命。禁止采用鼓掌通过或举手表决方式。
人大的罢免机制同样不能成“摆设”。对于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除对其中违法违纪的人员要按法定程序罢免外,对那些工作不力、工作失误、丧失民心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人员,应进行信任投票,未通过信任投票的,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按法定程序罢免。
记者:质询权是指人大或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是一种批评色彩强烈的监督手段,但现实中为何鲜有运用?
张星炜:存在一些机制障碍,目前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成员只能在会议期间才能提出质询,受质询机关即使敷衍答复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让质询起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我认为,应放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期限,并明确受质询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答,受质询者则必须到场。如果受质询者不回答,应进行信任投票;受质询者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受质询者回答的情况进行“是否满意”的表决,实行票决制。个人提出的质询由个人所在的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进行表决,集体提出的质询由该集体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票应过半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未通过的转入调查程序或进行信任投票。
记者: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如何让这一“休眠”权力被唤醒?
张星炜:要使调查权落到实处,应将日常性调查与特别调查相结合。日常调查方面,经济调查由审计部门负责,人事调查由人大常设人事管理机构负责,特别调查是对行政司法舞弊和丑闻进行的专门调查,只需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过半数的人员通过即可进行。
人大调查权应优于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其他调查。特别调查小组及组成人员在调查结论形成之前,调查小组不得解散,调查人员享有司法豁免的优待,调查经费给予充分保障。
此外,调查结果应交由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必须过半数的人员通过方可结束调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未通过表决的,应责成调查小组重新调查或另组织调查小组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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