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20:34:18 371 人看过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2.明确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意见》第5条强调要厘清“三个规定”的政策界限,准确区分依法履职和干预过问案件行为,打消正常履职顾虑。《意见》指出,对政策界限不明确,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行为的,应当先客观登记记录,再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甄别。大大减轻了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填报的甄别难度。第6条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违反“三个规定”的具体情形,即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接受请托、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干预他人办案、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件、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上述行为,需要在记录报告平台上进行填报,并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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