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组织成员不受户口所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6:35:26 251 人看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遵循平等、民主和实质正义原则,以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活、生产活动为重要参考因素,并结合户籍登记情况、土地是否在承包期内等其他因素综合认定。具有村民小组所在地户籍并不当然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1、外嫁妇女

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自然无争论。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就应区别对待了。

2、新生孩子

其父母均具有该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基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成员违反计划生育之婴儿,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3、丧偶和离婚妇女

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具有婆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减人不减地原则而留在婆家的,不再对婆家征地补偿款享有分配权,但是,该承包土地毕竟为其生存所依附,因此,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

4、服刑人员

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丧失了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私权利,即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所以,依照民法理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仍应依法享有,不得剥夺。

5、大中专在校生和服兵役人员

在校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学业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从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国家建设的长远利益出发,也应鼓励他们学习,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服兵役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军人的安心要取决于后方家庭的安稳,对军人这一特殊人群,政策应当给予优待,无论其户籍是否已迁出,在法定的承包期间,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6、爬户口

这里讲的爬户口或空挂户,是指为了上小学、中学的方便,或进城经商的方便,将户口登记在亲戚的户籍簿上的情形。上小学、中学的在校生,一般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应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期内,回原经济组织享受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为进城经商方便,将户口登记在城镇亲戚的户籍上,或租房居住在城镇,承包土地均已自愿交回发包方的,如果保留由农村房屋,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如果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无任何资产(即承包地、集体建设用地、林权、房屋等等),也不是在组织出生,只有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回原经济组织享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如果承包地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征地安置补助分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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