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具体有哪些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仅可向承担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对承担人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并不担保承担人的履行。
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债务承担以债务移转时的状态移转于承担人,故承担人可以承担债务时已经存在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例如债务具有无效原因,承担人可向债权人主张无效。但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享有。另外,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因而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时的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即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但他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二、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免责条约在法律上叫做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出现特定情况,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免除依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三、什么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的移转,第三人并未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特点是:
(一)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承担,新旧债务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
(二)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
第一,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第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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