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房屋拆迁过渡期限的约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03:30:42 497 人看过

房屋拆迁过渡期限的效力:

1、在过渡期限内,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自行安排住处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进行安置。

2、过渡期限届满,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条款提供安置房屋,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周转房的使用人必须迁往安置用房,及时腾退周转房,不得在取得安置用房后拒不迁房,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3、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法律责任。拆迁人不得擅自了延长过渡期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是指除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拆迁人不得延长拆迁的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一般为42个月以内。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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