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国省道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10:20:21 47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又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

3、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

4、隧道内及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5、禁止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混设;

6、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

7、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8、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

9、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10、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11、公路用地内及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采用反光材料制作,不得安装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灯光设备;

12、需经规划方可准予设置广告的区域,按批准的规划位置、规定的结构形式(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结构广告设施)予以许可;

13、两侧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其外缘滴水线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设施的净高度。

14、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5、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如有多人等候办理业务,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兴云西路98号

五、办理时限

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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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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