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吗,有什么规定
用益物权属于物权,有法律规定是权利人对物权享有因处分而获取利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的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1.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
2.两种标的物不同。
3.两种物权的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4.存续期间不同。
5.权利性质不同。
三、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吗
用益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在:同一物上不得并存两个同时以直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如同一块土地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当然,用益物权相互之间的排他效力并非绝对,这主要表现为异时占有和非皆为直接占有的两个用益物权可以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上。例如,典权与转典权可并存于一个典物之上而互不排斥。这是因为,典权人与转典权人所享有的两个典权,虽存于一个标的物上,并且都以占有为其内容,但两个典权之占有却并非“同时”发生,于转典后,原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是间接占有,而转典权人取得了对典物的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可并存于一个物上,此乃物权规则之常理。再如,二个以上内容不同的地役权(如用水地役与通行地役)或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的地役权(如不作为地役),也可并存于一宗土地之上;在同一土地的上下,得成立不同范围的数个地上权,如建筑房屋的地上权和地下停车场的地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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