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也可以设立保险代理机构进行保险评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22:41 484 人看过

近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评审员管理条例》、《保险代理人管理条例》、《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等三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修订《保险代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变化不大,但具体项目有所增加,前者由151项增加到167项,后者从142增加到155。

在具体内容上,《保险代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形式,其中规定,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增设省级分公司的,增资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上。《保险经纪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还有一条新规,保险经纪机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400万元。如果金额达到这个限额,就没有必要增加保证金。

此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是《保险评估师管理条例》的修订。与原规定八章81条相比,新规定七章160条。就内容而言,修订草案进一步提高了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了审批速度,大大简化了审批程序,进一步出台了有利于业务发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保险监管和鉴定机构的监管。提高门槛,加快审批

《保险评估师管理条例》(修订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现行规定明确,以合伙、有限责任形式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50万元以上,以股份制形式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同时,修订草案还加快了审批速度,简化了设立保险评估机构的审批程序。修订草案明确,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设立保险评估师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现行规定是,中国保监会应当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同意接受申请的,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关于审批保险评估师设立分支机构的条款。根据修订草案,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设立保险评估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此外,与现行规定相比,修订稿中只有两项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在现行规定中,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住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变更等事项,可以在修订草案中提交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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