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什么要进行修改
1991年6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原《条例》为什么要进行修改?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司长谢家瑾介绍,原《条例》实施10年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原《条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而对房屋的使用人则实行现房安置。两者相比,房屋所有人得到的补偿大大低于房屋使用人,导致房屋所有人对拆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二是原《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主要以实物安置为主,缺乏选择的余地,导致被拆迁人迟迟不搬,影响拆迁进度。拆迁户多采取租房或挤住亲戚家里过渡,很容易出现由于资金无法落实导致逾期还迁,或者新建的安置用房因质量、环境与被拆迁人期望值不一,引发拆迁纠纷。沈阳市曾一度有13万人在外过渡,最长的过渡期限达8年。
三是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实践中引发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流动频繁,户口变动情况复杂,按户口安置,容易被一些人所利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上海市反映,凡是要进行改造拆迁的地区,在短期内,人口一般都要增加20%,有的8平方米的房子,户口却有十几人。
四是原《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强制拆迁的条件比较模糊,手续复杂,操作性差。
五是原《条例》对拆迁单位的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由于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对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20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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