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40:08 146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国家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改善中心城区干部职工和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由黄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黄山市房改办)统一决策、统一管理,市房改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市发展计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物价、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市房改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年度开发计划由市房改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心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市场需求和建设用地可供数量等情况进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筹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标准适度、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开发,并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每户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m2以内,超过部分按同期市场价格出售。价差部分的售房收入归政府所有,用于补贴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开发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开发建设的实施单位,承担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具有四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总投资20%的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中标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变相转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成本、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时,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建设开发企业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在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扶持优惠政策。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2003]174号)规定,以保本微利、服务社会为原则,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测算、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定价销售。

第十一条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

三。由夫妻或由两个?含?以上的直系亲属组成的家庭;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m2以下或家庭某一最高职级成员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低线以下。

符合以上条件的无房、危房特困户以及残疾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和教师,可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的认购。

第十二条已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上条第四款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户,必须先按原价退还原购住房及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认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继续享受货币化补贴。

第十四条市房改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住房的坐落地点、户型?面积?、套数、价格及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认购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购户到市房改部门领取《黄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

二。申购家庭户主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户口本?、现有住房产权证或使用权凭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和填好的申请表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向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

三。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10日内,对申购户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并将符合申购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将申购人的材料报市房改部门;

四。市房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购户发放《黄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楼盘号》;

五。申购户凭《黄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楼盘号》与开发企业签订《黄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支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可以向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个人购房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干部职工和居民对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可以视同干部职工所购的房改房进入住房二级市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只准认购一次。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全面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企业型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同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并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小区内共用部位、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承担物业管理的公司提出申请,报请市房管部门确定服务等级和物价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对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购房人必须退还所购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收回?或注销?其住房的产权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购房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

一。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或未经批准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的;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工程配套项目的;

三。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不符合条件的销售对象或未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自行定价预售、加价销售的。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26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18: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二月八日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为加快城市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一、建设计划1、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不得超过当年商品房建设计划的20%.2、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后,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
    2023-06-10
    95人看过
  •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
    2023-08-17
    351人看过
  •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购房流程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
    2023-04-22
    363人看过
  • 无锡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在无锡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单位利用自有住宅用地建设(含改建、翻建等)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三、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四、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五、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妥善安置原居住地块的产权人和居住人。六、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七、各自建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可按照《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具
    2023-04-22
    497人看过
  • 解析住房城乡建设部经济适用房管理新规三大看点
    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热情始终不高。为此,《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严格准入标准尤为重要。《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
    2023-04-22
    239人看过
  •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2、为什么经济适用住房比商品房便宜?答: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开发商的利润不高于3%。3、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是多少?答:由于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前,已按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建设标准建成,所以首次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为60?80平方米。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的新建设标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答:适
    2023-06-10
    193人看过
  • 佛山市禅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及《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全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禅城区居民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家庭。第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纳入我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具
    2023-05-10
    413人看过
  • 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改建区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第三章改建区的资金来源及办公费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厦府(1991)综24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头旧城危房改造”规划的批复》,并根据厦府办(1991)080号《关于江头城区危房改造的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改建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改建后的江头地区将作为生活区,并成为厦门市商贸活动次中心。第三条本改建区位于厦门本岛的几何中心,规划范围:东至鹰厦铁路;西临福厦公路;南依吕岭路;北接仙岳路东段,总占地面积87.72公顷。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从厦门目前的经济水平及今后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正视现实,立足长远,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努力创造“建筑高容量、环境高质量、设施高效能”具有较高现代化水平的新型商贸居住综合区,使建成后的江头新城30年不落后,50年也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第
    2023-06-10
    250人看过
  • 黄山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本办法发布前已累计营业2周年以上(含2周年),且工商、税务登记证齐全,营业执照登记地点、实际营业地点、被拆迁房屋地点必须相一致,经拆迁人现场查勘后确认实际营业面积,其中:(一)补偿金额=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额×实际营业月数×2%增加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额。该实际营业面积部分按营业用房标准补偿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二)在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非临街两侧及主次干道外的,仍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但对实际营业面积部分按营业用房标准补偿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二、本办法发布后,被拆迁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补偿时,按照房屋原用途补偿被拆迁人。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且拆迁人还须按规
    2023-04-03
    408人看过
  • 对《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析
    实现项目建造过程全监督《办法》要求项目从规划、立项、设计管理到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到运营保障全过程实现海绵城市全覆盖。国土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方可核发施工许可。《办法》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记者还注意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还需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已在7区域实施海绵城市试点《办法》指出,项目验收时
    2023-06-13
    419人看过
  • 焦作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任何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有维护市政设施完好的义务。第四条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完善、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对各城区市政设施管理监察工作与养护维修事务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和市
    2023-06-10
    317人看过
  • 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确保住宅楼下水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楼下水设施包括楼内下水管道、管道检查口、地面清扫口、地漏、便器、洗面盆、浴盆、洗涤盆等;楼外化粪池出口以内的化粪池、下水管道、下水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住宅楼和与其毗连房屋的下水设施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毗连房屋,是指与住宅楼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施的房屋。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监督管理市房地产部门直管、单位自管和私有房屋等住宅楼下水设施的使用维护情况;(三)负责下水设施维修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四)负责查处违章使用下水设施的行为。各级城建、建工、市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住宅楼下水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房地产部门直管公房及与其毗连房屋下水设
    2023-04-22
    262人看过
  •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三章职工住房建设的方式第四章职工住房的出售、出租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第三条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第二章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四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第五条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
    2023-06-10
    262人看过
  •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释义】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增值收益,是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本办法所
    2023-06-05
    127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
    • 景德镇中心城区经济适用房售房对象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07
      目前景德镇尚有800余户在编侯家庭未选房。省政府下达建设任务才能有房源,才可以公开申购经适房。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景德镇中心城区经济适用房售房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申购条件: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购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经济适用住房发售上年年底。景德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驻景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
    •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1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
    • 南京市中心区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4
      市中心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首先要参加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届时请在规定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领取并提交相关材料。目前,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是:1.申请家庭已在住房困难申报登记工作中登记入库;2.申请人具有当地城市常住居民户口;3.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8630元,高于4560元(不含);【每个地方的收入限制不一样】4.申请家庭属于无房
    •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3-20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明晰《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