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是现有还是以后购买的合标电动自行车,都必须在购买的30天内实名登记上牌,超期未申领号牌上路行驶的。
2.办牌后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上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3.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过3年过渡期自2019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4月30日截止。截止后仍上路行驶的,将依据《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处以500元罚款。
4.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首先要进行实名登记取得临时号牌,上路行驶应当悬挂临时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
一、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
1、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可以骑电动车上路,而法律没有限制驾驶电动车最大年龄。未达到合法驾驶年龄发生交通事故的,其责任划分也是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划分,与年龄无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如下:
1、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
2、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3、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5、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6、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商等处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依照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实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过三年;限期内驾驶人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告知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限制退出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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