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当前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分析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损失,是指给本单位或者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也是过失(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列规定处罚。
行机构应重视控制对公网点与储蓄所的汇路,注意控制和监督大额提取和频繁提取现金,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在短时间内取走现金。
2.2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高科技印刷手段,加强技防要重视先进科技手段在防范票据中的积极作用,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高科技印刷手段。一是对银行票据统一制版、统一编号,使各种票据既利于识别,又难以伪造。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票据印刷的监督和管理,把好票据印制质量关。二是配备先进防假、辨假、识假的专用设备,改善依人识假、辨假的现状。三是积极探索现有网络技术在票据审核、辨认中的运用。特别是仿真印鉴已构成了对预留银行印鉴的最大威胁,尽快变革传统的、易被伪造的票据业务规则,积极推广和应用支付密码,和客户约定在支票、汇兑凭证和汇票申请书上加填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款项的条件。
2.3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银行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票据业务人员,要强化业务学习,不仅要学习票据业务处理手续,更要熟练掌握各种票据的票面特征,尤其是各项防伪标识,更要牢记在心,提高识假能力。同时,各营业机构要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制约,防范内外勾结作假诈骗。要严格支付结算操作程序,加强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将空白汇兑凭证、汇票申请书等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建立票据审核责任制,固定专人审核票据;建立防伪、防诈骗的激励机制,设立银行票据防伪、防诈骗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银行票据防伪、防诈骗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充分调动其防范票据诈骗的积极性;建立银企联防制度,对大额款项的支付或受理中有疑问的票据和银行汇票申请书等结算凭证,主动与相关人员沟通,做好查询查工作。
必须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严格按规章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理票据业务,彻底杜绝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要建立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和对重要业务岗位及其内部业务往来环节的不定期检查制度。
2.4加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力度,建立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防御体系
(1)建立跨系统票据转由系统内查询的制度。对大额或可疑的,属异地结算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收款行或贴现行交由当地与出票行或承兑行为同一系统的行处代为办理查询手续。克服现行跨系统行之间相互办理查询所形成的不易与被查行联系和查复不认真的弊端。(2)采取电传卡片联的方法,完善查复手续。即银行收到有关票据业务的查询书以后,除对所查问题如实进行答复以外,还要将票据的原始留底卡片联电传给查询行,供其借以辨别票据的真伪。(3)由各地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定期通报假票信息和定期开展反假经验交流活动的制度。各地、各行及时搜集和掌握本地、本行发现的假票信息及其新的特点和趋向,及时总结反假经验。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在整个金融系统进行通报和交流,相互提供信息,交流经验,切磋技能,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票据反假防假的能力。
2.5强化银企协作,坚持打击票据诈骗
票据的诈骗往往与银行的客户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银行密切与企业联系不仅有助于了解企业、增进银行与企业的合作,也有助于加强企业客户防范票据诈骗的意识与水平。商业银行应定期组织各企事业开户单位财务人员的票据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各种银行票据、商业票据业务知识和办理手续,掌握识别真伪票据、凭证和印鉴的技能,一旦发生可疑情况要立即向银行报告或查询,确保资金安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票据在各国之间流通成为普遍现象。大量境外犯罪分子利用我国票据制度的不完善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等弱点,在我国疯狂进行票据诈骗犯罪活动,严重制约了我国票据制度的发展。同时,票据诈骗犯罪也出现了新的特点,由于支票卡、电子支票等新兴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利用支票卡和电子支票的票据诈骗犯罪逐渐增加。因此,加强对票据诈骗犯罪的研究,对防范票据诈骗具重大的现实意义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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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票据是指金融公司或一些信誉较高的企业出具的无担保短期票据。商业票据的可靠程度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程度,可以背书转让,可以贴现。 商业票据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商业票据可以由企业直接发售,也可以由经销商代为发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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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福建在线咨询 2021-09-29(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诈骗数额的大小,即行为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此可见,构成票据诈骗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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