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7:31:44 224 人看过

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的情形如下: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解决的;

2、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3、已经调解终止,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4、其他合法情形。

一、消费者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消费者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情形如下: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1年的;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申诉。

二、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

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其处理方式如下: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1、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程序

(一)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七日内,决定受理立案与否。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申诉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缴纳仲裁费,补充相关材料;被诉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缴纳仲裁费、提交答辩书和相关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二)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三)处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先行调解原则。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以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的案件由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撤诉手续。申诉人也可自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撤诉手续。

6、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因请示待批、工伤鉴定等影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因被诉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需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综上所述,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者一般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法来解决。

三、工程设备租赁纠纷怎么处理

工程设备租赁纠纷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和解: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2、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独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二、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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