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就商业秘密事宜达成一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56:07 311 人看过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355号),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在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用人单位还可以规定,拥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担任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职务,不得生产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第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它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二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当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用人单位也可以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商业秘密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担任其他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职务,不得生产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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