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8:30:24 274 人看过

1、核损害赔偿: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有哪些

1.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

2.受害人故意;

3.法律其他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A.必须是在高度危险活动区或者高度危险物的存放区;

B.高度危险活动人或者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已经相当注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和安全措施,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

C.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造成损害。

当然一些高度危险,它包含人为的高度危险和不可抗力的高度危险,如果是不可抗力的高度危险那么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或者是带来了损失,就很有可能会被免责,但是如果是人为的高度危险,那么从事危险活动的或者危险物的当事人,都可能会成为赔偿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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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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