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是对案件具有较强证明力的独立的证据。从证据形式上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合同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并未将电子数据证据单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人们通常将其归到视听资料这种新型证据中。一般而言,电子数据证据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特殊的物质载体。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数据和信息是以电讯代码的形式存贮在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输出的文件资料中的数据和信息,都是以不可直接读取的形式出现。而且,审查、鉴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伪,也要靠专门的电子仪器、设备和特定的程序才能进行。
如果没有相关的审查、鉴定设备,无论多么形象、真实可靠的内容,也只能停留在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而不能被人们所感知,也不会直接出现在法庭上供法官作为证据使用。这种对电子化物质载体的依赖性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一个重要特点。2.电子数据证据信息大、内容丰富。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动态连续性。其他各种物证包括物品、文书、痕迹大多是以静态的方式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而电子数据证据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能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文字、图象、数据和信息,生动形象地展现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二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高度的直观性和生动形象性。它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图像、声音、符号等信息,直观地再现在司法人员面前。三是电子数据证据的科技含量高,蕴藏的信息量极为丰富。3.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便利、高效性。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只要保存好各级存贮介质,就可以反复再现,作为证据也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特别是若干年后仍可重现当时的真实情况,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依据指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第一百八十八条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a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1.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略)
电子数据是实物证据吗?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
电子数据证据
373人看过
-
电子数据证据类型
99人看过
-
电子数据证据规定
299人看过
-
电子数据证据的数字之魅
436人看过
-
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概念辨析
264人看过
-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方式
73人看过
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更多>
-
电子数据证据司法解释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15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
-
电子数据怎么取证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0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四)冻结电子数据;(五)调取电子数据。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一
-
哪些电子数据能作为证据呢?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5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
-
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呢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2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
-
有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7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