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杀属于医疗事故或者意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20:11:44 437 人看过

【案情简述】某男子李某,40岁,因频流鼻血,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某医院就诊,医院对李某进行了检查化验,但是却将李某的化验结果单与其他病人的弄混,将别的病患的化验单交到李某的手中,接诊的主治医师也未核对化验单的患者姓名,就着错误的化验结果,告知李某并无大碍,回家吃药就可以了。几天后,李某的病情仍未好转,同时,医院也发现了搞错化验单,当李某再次到医院就诊时,病情已经比较严重了,医生建议李某立即住院。当晚,李某便留在医院住院,并进行了静脉输液。

次日凌晨1时10分,李某突然冲出病房,在医院走廊里奔跑喊叫,并撞碎护士室靠近走廊的窗户玻璃,冲进无人的护士室,最终从四楼坠下死亡。

李某死亡后,年迈的双亲以及年少的女儿悲痛万分,死者家属认为,事发当时,该医院几名医护人员均在场,但他们却眼见悲剧发生而没有制止。医院对住院患者有监护责任,应保证患者住院期间的人身安全,李某的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医院赔偿14万元。

医院方辩称,医院没有给错化验单,李某的死亡属于自杀,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自杀跟医院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事发后,经派出所立案侦察,此案不是刑事案件,是自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住院期间,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死亡,不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该医院的医护人员尽到了巡视病房、医嘱二级护理、家属陪护不离左右等责任。关于原告称医院给李某化验单造成其伤害,不论是否给错了化验单,与李某坠楼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至于原告称医院护士没有阻止李某坠楼,因李某行为前未流露出死亡的意思表示,故护士没有能力制止。原告认为医院对住院患者未尽监护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的死亡有过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知识分析】上述案件中,死者家属认为,死者的死亡与医方有因果关系,但是法院却认为死者的死亡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没有因果关系,那么究竟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如何确定的呢?

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来分析

在此阶段,不需要考虑医疗行为是否违法,也不用考虑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需考虑人身损害后果是否是医疗行为所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要有医疗行为,更确定地说是在医疗活动中医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2、要有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达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人身损害程度。

3、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分析

在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具备了一定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再来考虑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医疗行为违法。

2、医疗行为人的主观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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