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6:42 390 人看过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的道路、桥梁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驻城市的单位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筹集和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在基本建设中占有合理比例,省计划部门在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应当重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各地市的地方财政也需确定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五、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一)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征地费用总额的5%至10%,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建设项目,一般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水、暖、电费用总额的3%至10%,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远离城市建城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可为2%至3%。

改建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可以按每亩地0.3万元至2万元的标准,征收城市旧区改建费。

七、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

(一)向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每立方米0.07元至0.1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向有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的道路(包括便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由地、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城建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三)对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建筑垃圾、工商和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性垃圾以及单位的内部垃圾、粪便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地、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城建部门,根据运输距离和处理程度等因素制定。

(四)向在城市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单位住宿的流动人口,按住宿费或者房屋租金的5%至8%,征收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

(五)向城市规划区内拥有汽车、拖拉机、客运和货运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每车每年100元至400元的标准,征收机动车辆城市道路维修费。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新建大型桥梁和隧道的城市,经省政府批准,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

八、对确属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急需而城市人民政府又无力建设的煤气、集中供热、自来水进户、小街小巷道路硬化和建垃圾站、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可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自愿、适度和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采取国家扶助和受益单位、个人共同集资的方式建设。

九、城市应当充分发挥现有的公共供水设施的作用,不断提高其供水能力,并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单位新建自备水源。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适当超前建设城市统一的供水系统。

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单位增加供水量和新建企事业单位要求供水的,可以征收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的征收标准,由地、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城建部门制定。

十、对全社会都能受益的植树造林、公园建设、防洪抗灾设施建设和挖河清障等项工程,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发动和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城市居民参加义务劳动。

十一、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积极利用外资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部分外,应当全部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建设。以上两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筹集;在财政部门确定分配预算后,由城建部门负责制定使用计划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用于基本建设的,应按基建程序报同级计划部门纳入计划下达;其使用情况,由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和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等项费用,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保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十三、本规定许可征收的各项费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城市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全部开征,也可以部分开征;被征收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的各省辖市、县级市和县城。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十五、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十六、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20: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配套设施相关文章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改,修改内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工地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予以处分。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
    2023-06-10
    70人看过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了加快和规范我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成立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管理的领导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二、配套费由开发中心负责统一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开发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足额收取,对应收未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未按规定交纳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市
    2023-06-10
    442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有关事宜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36号)的要求以及市财政局机构改革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决定对现由市财政局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现将有关事宜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原由市财政局城建处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改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征收。二、实行征收部门开票,建设单位直接到银行将款缴入财政专户的办法。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持市计委、市建委、区计委开具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到市财政局国库处。经审核后,由国库处为建设单位开具“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通知书”(一式两联,见附件)。并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的第三联留在市财政局国库处。2、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银行缴款通知书”到本单位的开户行办理付款业务后,第四日持银行“进帐单”、“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2023-06-10
    426人看过
  •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天津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规划局: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时期,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重要保障之一。城市轨道交通,特别是地下线路,环境相对封闭、人员密集、流量大,人员疏散受到很大限制,抗风险能力较弱,安防工
    2023-06-10
    210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
    2023-06-10
    484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市城市规划局(处、办):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有关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工作要按照建规[2002]218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正在修编总体规划的城市,要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其它城市,要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规定报批。三、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各类城市规划,要根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要求,重新整理并明确强制性内容;正在编制的各类城市规划,要按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四、调整或修编各类城市规划,涉及
    2023-04-22
    205人看过
  • 关于《城市污水截流工程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排水管理法律、法规和《无锡市住宅区市政环卫工程建设管理细则》,为加强城市污水截流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有效、满负荷”运行的目标,加快污水治理改善水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现下发《无锡市城市污水截流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一、无锡市排水管理处是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经局委托负责城市污水截流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鉴于此类工程点多、面广、量小,具有实施的特殊性、分散牲,确定市排水管理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污水截流工程。二、市排水管理处每年应根据城市规划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制定年度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片区或地;块污水截流工程计划报我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三、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污水截流工程计划由我局下达给有关主管部门和污水排放户(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签订责任状。四、市
    2023-06-10
    495人看过
  •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包括四个方面:适用范围、设施内容、设置规定、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及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的对接与协调。这些标准旨在将原来的城市公共设施内容改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内容及其设置规定、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同时,这些标准还要求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适用范围:从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调整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设施内容:将原来的城市公共设施内容改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3.设置规定、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内容及其设置规定、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 城
    2023-09-06
    2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计委、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京政发〔1997〕36号文一并执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二)学
    2023-06-10
    255人看过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职责划分第三章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划分第四章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五章附则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明确责任,科学、规范化地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各单位职能分工,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起着重要支撑、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主干道及依附于主干道的雨、
    2023-06-10
    318人看过
  •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建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各地普遍重视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设施和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着规划不落实、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设施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厕的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加强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一)环卫事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厕是城市重要的环卫基础设施,体现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加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
    2023-06-10
    326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27日)废止为了进一步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开放投资市场,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的多元化投资体制,使城市建设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资金良性循环机制,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除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仍实行划拨的外,其余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其它增值收益归当地政府所有,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不得逐级下放。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任何单位和个
    2023-04-22
    341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及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保持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一、加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的审批(一)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本着“便利、经济、必须”的原则进行规划。(二)各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核定拆迁面积并增加一定比例,先期选择安置地点,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规模,报郑州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组织建设。(三)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由市规划和
    2023-06-08
    80人看过
  •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失效]
    为加强城市道路(含市郊公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特作如下规定:一、市政建设部门新建、扩建道路,应按城市规划的道路宽度和要求进行征地和建设。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道路规划时,应作出道路两旁建设规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单位应配合规划部门对道路两旁的建筑管理,保证规划方案的实施。二、城市建设新开发的地区,凡承担开发的单位应按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要求办理。三、道路两旁的各项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发扬我市传统的建筑风格,搞好园林绿化布局。凡在路宽四十米以上的,建筑红线后退不得少于五米,路宽三十米以上不足四十米的,建筑红线后退不得少于三米,其首层或二、三层应用作公共或商业服务用房。大宾馆、大酒家、大剧院、大游乐场等建筑物,应在首层或院内或地下设有停车场。四、广深、广中、广佛、广从、广花、广汕、广新、广清、广番公路以及广州大道和高速公路的广州路段,除市规划部门
    2023-06-10
    412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配套设施
    相关咨询
    • 市政设施及依附设施维修工作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30
      市政设施及依附设施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限内施工作业,在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音、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抢修任务的专用车辆必须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
    • 南京市规范管理城市建筑和公共设施的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7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 市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基本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06
      施工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处罚程序如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职权或者当事人的上诉、指控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认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检查。 调查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 城乡规划、建设、市场、地质设施施工单位违法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30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是否会定期进行修改或废止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3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立法法和行政强制法都对立法后评估或评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