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20:12:30 249 人看过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一、小区里发生的交通事故

某某警务服务站民警接到报警,说在XX小区里发生了纠纷,可当民警赶到现场后,却发现这事儿,可有点不简单。

您看到了吧,小区里骑车也得注意安全,要不一个小事故,就得惹来大麻烦,真没必要啊!

报警人张阿姨称,被她拦下去路的这个快递小伙子,不仅骑车撞到了自己,还把自己的自行车给撞坏了。

可是在现场,民警发现张阿姨的自行车并没有损坏迹象,那为什么张阿姨说对方把她的自行车撞坏了呢?原来张阿姨所说的事故,不是发生在当天,而是在一个星期前。

张阿姨说,事发当天这个小伙子答应会赔偿修车费用,但随后没有掏钱就跑了,直到今天,她才又在小区里碰到对方。

因为小伙子拒绝赔偿,张阿姨这才报了警,可一见到媒体和110民警,这小伙子却立即掏出了100块钱,

对于一个星期前发生的事故,小伙子并没有否认,但是他拿出了事故当天的现场照片,想要证明事故责任并不在自己一方。

小伙子称,他并不是为了逃避赔偿跑了,而是双方对赔偿的数额没有谈妥。

最终小伙子赔偿了张阿姨30元后,离开了小区。

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分为哪几种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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