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征地补偿的项目包括奖励性补偿费、厂房重置成新价、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工业用地50年后怎么办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的最高年限为五十年;以转让方式取得的,使用年限要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其中以转让或者出让获得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应当给予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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