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国务院[85]国函字32号);
4、《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
二、术语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监督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三、申请和受理程序
1、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申请人申请质量鉴定应有书面委托书及提供鉴定产品的相关资料(产品标准或图纸、使用或操作说明书、有效合同)。
3、受理机构承办人员在确定申请人资格符合规定后,由申请人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其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3)申请鉴定产品的争议情况。
(4)质量鉴定要求和申请鉴定事项;
(5)申请人填写有效证件
(6)经办人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经报请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受理。
4、申请人持《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到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双方签订《产品质量鉴定委托协议书》其内容:
(1)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法责任;
(7)其他必要的约定。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1)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和受理程序中第1项要求的;
(2)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
(3)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
(5)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等情况之一的。
(原标题: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和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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