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受理单位内部分房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10 02:14:51 456 人看过

一、案情

赵A系中国煤炭××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退休人员,其一家原承租中煤公司一居室住房一套及赵A之夫单位二居室住房一套。1995年,中煤公司决定将三居室产权房一套调给赵A居住。同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同年10月25日中煤公司给赵A开出分配住房证。赵A搬入三居室后,双方对协议内容中约定赵A应交出一套一居室还是应交出一居室和二居室各一套发生争议。后中煤公司以赵A违约,只交出一居室未按协议约定交出二居室,没有居住使用三居室住房的合法手续为由,要求腾房。

二、原审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煤公司与赵A签订协议后应依约履行,中煤公司分给赵A三居室住房后,赵A未按协议约定交给中煤公司两套房已违约,且双方未就三居室住房签订租赁契约,赵A对该三居室已不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故判决判决,赵A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争议的三居室一套腾空交中煤公司,同时搬至赵A家原承租的二居室及一居室居住,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赵A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再审处理及评析

再审认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煤公司与赵A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不属平等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因单位内部分房、建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属法院管辖的几种情况,也不包括本案这种情况。本案系因中煤公司分房给赵A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系单位内部行政事务,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判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中煤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相关规定的理解与掌握。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确定了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原则。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涉及单位与职工之间房地产纠纷法院应受理的几种例外情况。具体包括:房屋在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抢占待分配的房屋,单位诉请法院解决的;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强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住用单位公房的职工离开单位后,与原单位为房屋的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有协议或我市有规定的。因此,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院法发[1992]38号通知,界定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的概念,划定单位与职工之间房地产纠纷法院受理的范围,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判断一起纠纷是否属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两个标准,一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其次看纠纷的实质内容是否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关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房地产纠纷可归纳为五类:第一类为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第二类为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而卖房引起的纠纷;第三类为职工调离单位后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第四类为职工在配偶单位另购住房后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第五类为单位与职工因租房而引起的纠纷。其中第一类为真正意义上的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不属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单位因建房需拆除职工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屋,但职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纠纷,因单位分房,职工对单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职工对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积、楼层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等。这类纠纷中,单位与职工之间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管理关系。首先,主体不平等。单位与职工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身份地位不平等,单位一方是在建房、分房中拥有绝对决定权的行政管理者,而职工一方在该纠纷中是被管理者,单位完全有权依据自己的规矩采取内部强制措施作出决定和执行,职工对单位分房方案等不服,可以向单位或主管部门反映意见,但在单位决定未变更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其次,该类纠纷从内容上看,也不属因人身或财产权益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单位对职工进行分房,是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不应受民事法律的调整,职工对住房并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职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居住楼层、面积等)是与其工龄、级别等联系的,是依据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因此而发生纠纷,纯属单位内部纠纷,应由单位内部或其主管部门解决,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应主管和受理。但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在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抢占待分配的房屋,单位诉请法院解决的,法院应予受理。因为,此时职工抢占的房屋并未分配,职工抢占构成对单位的侵权,单位作为产权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另外,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强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也应予以受理。因为这纯属平等民事主体因房屋使用权受到侵犯发生的侵权纠纷,法院应予受理。第二类纠纷,单位与职工之间实质上是房屋买卖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因为在这类纠纷中,双方已从工作隶属关系中的不平等主体转化为普通房屋买卖关系中的平等民事主体。虽然在工作关系中双方之间主体不平等,职工服从单位行政管理,但在特定房屋买卖关系中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单位给职工无偿居住房屋,实行房改后,将房屋又出卖给职工,虽然是依据政策进行,也是职工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但是双方之间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应属普通民事权益纠纷,法院应依法受理。这类纠纷虽然是因体制改革或住房制度改革引起,但这只是这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并不能因此改变该纠纷的民事性质。当然,如职工与单位仅因房屋福利政策发生争议,不应由法院受理,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第三类纠纷实质上是职工调离单位后发生的原物返还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职工调离单位后,双方已解除工作关系,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其次,职工在调离单位时,应将其占有、使用的单位房屋返还给单位,否则,单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完全可以起诉职工返还房屋。这类纠纷应属法院受理范围。第四类纠纷属于职工违反政策而引起的房屋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纠纷中,双方在诉讼主体上是平等主体,理由同第二类纠纷。单位按照政策应落实职工住房,但并不等于职工可以对房屋福利政策重复享受。职工违反政策是判断侵权的依据,并不是决定案件性质的依据,法院对这类纠纷应依法受理。第五类纠纷纯属租赁合同关系,法院应依法受理。因为单位与职工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租房协议,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因履行租赁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北京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列举的几种法院应受理的单位与职工之间房地产纠纷情况,都是单纯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行使对房屋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并非单位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的行为,特别是最后一种情况,职工离开原单位,与原单位已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发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原审法院的受理依据为中煤公司与赵A就分房签订了协议,但这仍是中煤公司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双方之间仍是一种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属第一类所述的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应适用最高院法发[1992]38号通知第2条规定,法院不应主管和受理。因此,将双方有协议作为法院受理单位内部分房纠纷的根据,缺乏法律依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2: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一、凡以房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二、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
    2023-05-05
    349人看过
  • 单位内部可以调解劳动纠纷吗
    1、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律师补充: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
    2023-05-06
    113人看过
  • 家庭内部纠纷法院管吗
    一、家庭内部纠纷法院管吗法院受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因人身或者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是会受理家庭内部纠纷的,但需要提起诉讼,并且符合起诉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1.合法原则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
    2023-05-04
    201人看过
  • 名誉侵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一、名誉侵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法院是否会受理要看是否符合以下这些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但如果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三、如何处罚名誉侵权罪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
    2023-06-15
    254人看过
  • 法院会不会受理无权处分合同纠纷
    法院可以受理无权处分合同纠纷。无权处分合同纠纷的起诉人应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起诉人应身份明确;无权处分合同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诉范围以及管辖范围,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可以起诉银行吗是否可以起诉银行,要看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一般情况下,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该案件有明确的被告;3、该案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以及是在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二、房东违约起诉流程二手房房东违约的起诉流程为:确定原告与起诉的二手房房东均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然后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或是交易房屋的所在地选择受案的管辖法院。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并拟好起诉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2023-06-25
    306人看过
  • 房改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分割房改房
    一、房改房纠纷法院受理吗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比较复杂。有的单位和职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但是由于这些房屋本来就是职工承租的单位公房,因此没遇到拆迁时职工一般对有无产权无所谓,但是一遇到拆迁问题就来了。例如,单位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有的单位改制后新的负责人不同意履行当初的购房合同等等。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买卖合同除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外,还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约,不完全等同于以市场价格支付对价。由于房改房买卖涉及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发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是房改房的买卖问题,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购房定金、购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及产权证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如职工是否应参加房改,如何
    2023-03-24
    77人看过
  •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房产纠纷
    根据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位内部纠纷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内部纠纷的解决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其中,协商和调解是较为常见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首先,双方可以坦诚地沟通,说明
    2023-11-01
    67人看过
  • 医院处理医患纠纷部分
    第四章医疗纠纷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遗失病历、销毁证据,隐瞒不报,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赔偿医院损失、停职检查、延缓晋职晋级、高职低聘、解聘等处罚;对造谣生事、阻挠医疗纠纷调查处理、捏造诽谤者,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个别严重者开除公职,触犯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当事人和科主任拒不配合医院调查者,当事人负责赔偿医院一切经济损失,并酌情扣发科主任1-3个月奖金。第十九条未经医院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按《医院院外会诊管理规定》处理,医院不负责处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高职低聘、解聘或开除公职。第二十条医院将根据纠纷的处理结果对所在科室、科室主任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1)一类风险科室:指以前已办理医疗责任保险的科室。按赔偿金额的50%计
    2023-06-02
    500人看过
  • 医疗纠纷受理单位的名称
    医疗纠纷的受理单位有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一、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如下: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4、调查后,由医务部与病人协商解决;5、不能协商解决的,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6、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二、处理医疗纠纷有什么法律法规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1、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
    2023-02-11
    235人看过
  •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单位应对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仲裁、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协商是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仲裁和诉讼则是对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补充。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劳动纠纷:1.与劳动者进行协商;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4.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提起诉讼;5.其他方法。劳动纠纷解决方法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条件、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劳动纠纷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协商解决劳动纠纷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首选方法。双方当事人可以坦诚地沟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来达成协议。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
    2023-11-09
    217人看过
  • 法院受理什么样的房产纠纷
    法院一般受理的纠纷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地产抵押纠纷、婚姻房地产分割等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地产案件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党委发文调整引发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批复》,下列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一)党委发文调整引发的房地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当事人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诉讼。(2)政府行使指令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3)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如果被分配人分配新房,无理占用旧房,或者被分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占用公房,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房产纠纷费用是多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
    2023-08-07
    403人看过
  • 房屋拆迁补偿内部分配纠纷的处理
    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我是上海人,早年为响应党的号召,落队插户来到了偏僻的十堰支援三线建设,本世纪初上海市政府颁布一项政策,支内工子女户口可以迁移上海,于是我感激的将我儿子的户口,由湖北迁到上海并报到在我母亲户口所在地上海闸北区,至此在闸北区开封路195号内的户口一共有六人,我母亲、我儿子、我的六弟及我四弟一家,去年我居住辖区动迁,动迁组为了搞好该项工作来为我家做思想工作,经过几轮激烈的谈判,终于在06年上旬谈好搬出。此次动迁结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我家拆迁后房屋所有人的安置问题,根据与动迁组的沟通协商,动迁组以优惠市场房屋价分别分给
    2023-04-22
    139人看过
  • 劳动合同纠纷什么单位受理
    一、劳动合同纠纷什么单位受理?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一)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三、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供哪些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写明内容;2、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等等;4、送达地址确认书,方
    2023-04-13
    150人看过
  • 医疗纠纷的受理单位有什么
    一、医疗纠纷的受理单位有什么医疗纠纷的受理单位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什么1.和解。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
    2024-02-12
    36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动纠纷法院受理单位不服怎么办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8
      在你与私企的劳动仲裁中,虽然私企态度非常恶劣,甚至否认有你这个人的存在,但最终仲裁委支持了你的主张,说明你提供了相应证据,或私企举证不能。因此,不必担心私企因不服仲裁委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会在司法程序上与仲裁有何不同,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原则,是基于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且符合《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 法院受理公房纠纷吗,法院受理公房纠纷去哪家法院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6
      公房纠纷法院受理吗,一般的公房纠纷法院是受理的。以下公房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
    • 单位福利分房纠纷由法院裁决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7
      除了某些特殊性质的单位,一般都能受理。
    • 法院受理单位改制的纠纷案件范围?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21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销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合并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行政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该怎么处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8
      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