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入世与涉外行政法的看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1:49 293 人看过

一、入世后涉外行政法的对等原则之贯彻

国民待遇原则不仅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现时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全面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实施差别待遇特别是歧视性待遇应当有正当性理由的支持,是对入世后中国涉外行政法制建设提出的最起码的要求。然而我们在强调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对等原则的存在。因为,国民待遇原则仅仅反映在某一主权国家内外国人和本国人是平等的,而不能反映在某一主权国家内外国人权益受到保障的实际水平的高低。因为在某一主权国家内,如果其本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实际水平较低,即使该主权国家对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给予国民待遇,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在该主权国家内受到保障的实际水平仍然很低。因此,可以说国民待遇原则在促进主权国家提高对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方面的功能是有限的。要真正谋求各个主权国家提高对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对等原则将发挥不可小视的功能。对等原则在根本上源于主权国家地位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它是指某一主权国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限制或被剥夺时,该主权国家对于在本国的该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对等的限制或者剥夺。对等原则表明,某一主权国家对于在本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本国人的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保护的水平。如此一来,如果各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对于人权保障的实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那么对等原则的适用将使国民待遇原则在谋求外国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方面的功能全部丧失。基于现代民主宪政理论,各个主权国家都负有对其国民的合法权益谋求切实保障的宪法义务,无论是公民在本国境内还是在本国境外。这也正是公民身份的主要法律意义。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则是谋求本国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获得切实保障的有效工具。但是如果片面地强调国民待遇原则,忽视对等原则的存在,那么国民待遇原则所欲求的目的则在根本上无法实现。

中国入世后,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越来越多。因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外国是否受到保护,以及受到保护的实际水平如何,必将成为我国为谋求人权保障而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的重要议题。对等原则告诉我们,若要真正谋求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外国获得切实的较高水平的保障,就必须提高我国涉外行政法对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我国目前大量的涉外行政法律文件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但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关于对等原则的理解,仅限于法律适用时采取对等原则。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如果某一外国对在该外国的中国人的权益进行限制和剥夺,那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将我国法律规定的国民待遇不适用于在华的该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对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国民待遇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和剥夺。但实际上,对等原则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法律创制层面。由于各国法制发展并不平衡,当某一国家的法治和人权保障水平较低时,即使完全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外国人实际所享受到的人权保障水平依然很低,甚至根本没有保障。在此种情形下强调国民待遇原则几乎没有意义。因此,从功能上来讲,对等原则旨在促使各国在创制涉外行政法时,提高对在本国的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各国人权保障水平之间的差距,特别是促使各国对于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基本人权加以切实的保障。

二、司法独立与涉外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

中国入世后,随着涉外行政行为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特别是由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拘束,涉外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尽管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要求的,对涉外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主体是多元的,即可以是法院、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但是必须由法院进行审查的涉外行政行为仍然占有绝对优势。而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于涉外行政行为的审查无论是由法院负责,还是由行政机关负责,该等机构都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作出涉外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不得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以确保对涉外行政行为进行独立的审查。这就表明,司法独立对于中国入世后涉外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谓司法独立,根据一般的司法独立理念及具体制度,司法独立的根本在于法官的独立,即法官职位的保障、法官待遇的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权力的保障,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责任以外的豁免权。在行政法领域,确立司法独立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国家司法权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能够有效制约国家行政权,通过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监督和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对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从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的侵害。然而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现状看,尽管我国的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我国法学理论界也依此为根据而阐述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但实际上,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司法机制的现状看,都不能说我国已经真正建立了司法独立制度。因为:第一,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了法院机构独立和司法权独立,而缺少司法独立的根本内核,即法官独立;第二,由于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财政、人事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有效控制,因此,不仅我国的司法审判不可能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客观上难以独立,而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因受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控制,在许多情况下成为实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难以担负确保我国法制统一的重任;第三,如何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权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更是一个迄今为止仍然没有获得有效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在入世以前,如果说中国基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可以自由决定中国实施什么样的司法制度的话,那么在入世以后,基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拘束,中国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确立司法独立制度,确保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价值得以实现。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在行政诉讼领域确保司法独立更加重要。为了使司法机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有足够的能力制约行政权,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就必须减少行政机关对于司法系统的人事、财政的控制,否则司法独立将永远是一句空话,对受到涉外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很难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1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WTO的价值目标与中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政策取向
    [摘要]中国入世至今已有快4个年头了,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影响深远。伴随着中国作为现今自由贸易体制下的一员,对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同时,应如何利用入世的契机,准确定位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从而真正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增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了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本文将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提出作者自己的思维视角,引起更多的人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关键字]WTO的原则及其目标,自由贸易,对外贸易政策,国家利益一、WTO建立的背景及其价值目标在全球贸易的大家庭中,每个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贸易政策,并且在与其他国家打交道时,心目中都有自己最佳的国家利益。这在过去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孤立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中是最明显的。当各国都仅仅为了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尽可能在经济和政治方面把自己与世界隔离开的时候,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和随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了采取这种贸易政
    2023-06-05
    398人看过
  • 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行政诉讼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外,还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2)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3)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
    2023-06-06
    433人看过
  • 国际私法关于涉外离婚规定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
    2023-02-15
    337人看过
  • 涉外婚姻中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
    1、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
    2023-04-16
    491人看过
  • 涉外婚姻中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
    1、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
    2023-04-22
    455人看过
  • 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最新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婚姻离婚怎么办理#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
    2023-06-04
    61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法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5
      法律对涉外离婚的规定有: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3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下: 一、意思自治原则。但是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 (二)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三)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四)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 关于涉外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作出如下规定: (1)关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以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协议作为划分涉外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根据。凡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
    •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0
      可以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
    • 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14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新的规定:1。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的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的,适用共同国籍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住或者国籍国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一方经常居住的法律或者国籍法律是有效的。3、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的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