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市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如何规定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吉安市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二)不予以受理的情形:不具备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吉安市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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