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诉讼不是赔偿之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23:51 76 人看过

2009年,江苏盐城20万市民因水质不合格被断水,内蒙古赤峰市居民饮用水后患病,湖南武冈发生因企业污染造成儿童血铅超标,陕西风翔、湖南浏阳等地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

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会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吕某梅,当过经济法学博士生导师、湖北高院副院长、国企高管,现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她始终站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制研究的前沿,是我国知名的环保法专家。《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对她进行了专访。

吕某梅开门见山地说,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及其下辖的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保护法庭,是我国首家设立的专业环保审判庭和环保审判法庭。2008年无锡中院专门成立环保审判庭;江苏省好几个地方在民庭里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昆明中院设立环保审判庭,云南省发布文件,把公益诉讼纳入审判范围。

各地情况五花八门,但毕竟多年的呼吁终于有了结果,而且有了第一例,环境保护的司法大门打开了。但是,接下来面临的问题还很多,社会各界需要理念上的认识,相关的规则仍需要做大量研究后陆续出台。吕某梅说。

她历时3年,到各个省调研,去美国考察,今年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的建议和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启动环境损害赔偿法制定工作的议案。

环境污染损害不确定因素多

吕某梅说,环境保护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要复杂得多。民事案件,无论人对人的诉求、人对财产的诉求,原告被告确定、损害行为确定、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确定。但是,环境保护案有很多是不确定的。受污染了,什么时候表现出来,有的潜伏期很长,这是迁移不确定性;一种原因造成多个结果,多个原因造成一个结果,因果关系不确定;污染物对某些受众造成损害,程度因人而异,损害后果不确定。她说。

她举例说,日本水俣病是由汞污染引起的一种使人神经系统中毒的病。但最初人们并不知道,只见猫跳海、人跳海,都是因为头痛难忍。水俣镇卫生医院医生治了很多这样的人,他写了一篇论文,称这些人患了一种不知名的神经中毒症。后来人们才发现是汞污染了水,虾中毒了,鱼吃了虾,鱼中毒了,人吃了鱼,人中毒了;而猫吃了鱼,因此猫也中毒了。从汞———虾———鱼———人(猫),形成了一条食物链,链条上的每一个生物都中毒了,但是研究这件事却用了很长时间。期间要不停地进行试验,需要借助于科学。因此日本审理这起案件耗费了18年!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根本举不了证,他只知道自己不舒服,他是弱势,却拿不出证据。这就需要举证责任倒置

吕某梅说,环境保护案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某种污染可能对未来环境造成损害,但并不一定针对某些人。比如,某个工厂排污,使一个湖遭殃了,那么在湖中养鱼养虾的人受到损害,居住在湖周边的人也受到污染,湖的环境受害了;如果污染物排在江里,也一样,鱼虾受损了,环境受损害,影响的是靠江生活的人的生存环境。

环保案件有别于代表人诉讼

一旦因环境问题,致使不特定人受到损害,有人认为这就属于环保诉讼。吕某梅说,这是一种误解。

环境保护诉讼不是赔偿之诉,而是在于要求侵权方停止污染、尽快恢复原状;所得的赔偿也不归属于个人,在支付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后,应纳入到环境保护基金中去,个人不能直接从中独享。

如果不特定人要求某污染物赔偿自己损失,就属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准代表人诉讼,由公益律师打官司,这是个人利益的延伸,在很多人受损时,用准代表人诉讼,请求其代替大家要求赔偿。吕某梅说,真正打环保官司的还是贵阳,原告要求的目的,就是要求对方停止再污染,而不是要其赔钱。

审理环保案件须有环保理念

对于法官来说,审理环境保护诉讼案件,至少必须有环保理念。吕某梅说,比如一个人破坏森林,按照所伐森林的数量,是多少立方米,该判刑还是奉法律有规定。决定就完了。但如果破坏的不是一片森林,而是一棵古树,或者快要灭绝的稀有植物,那就不是赔钱的问题,而是涉及一个物种的问题,植物链中的一个环节没有了,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钱衡量的。如果法官不具备这种素质,那就无法胜任审理环保案件。

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如何判判赔的钱放在哪里国外有环保基金会,我们没有。吕某梅说,审理环境保护案件,现有的规则不完备。

她去年曾提出关于审理环境保护案件需要制定规则的问题。令她欣慰的是,最高法院很快就行动起来了,派人到很多地方进行调研,拿出了一个工作方案,后来还将相关情况向她作了反馈。自己的建议受到重视,这是我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最高兴的事。吕某梅说。

一般地,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要进行多次调研,还要先做一些指导性案件的编写、分析工作,供各地法官判案参考,还要向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吕某梅是一个极其勤奋并且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她说:我很愿意为此多做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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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4日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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