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走私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6 10:54:23 51 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单位走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走私的单位的范围只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我国1996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私营企业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才可以,因此,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是不能以单位犯罪认定的。

二、成立单位走私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最大的不同在于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只是盗用单位名义而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则不是单位犯罪,应属于个人犯罪。在认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时,如果单位走私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实际上单位走私已经演变为个人走私,这属于以单位走私为幌子掩盖非法目的的个人走私行为。

三、单位走私必须是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默许下实施的。

某一行为只有体现单位的意志,我们才能让单位承担这一法律行为的后果,没有单位的意志,就不能归责于单位。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人员并不作限制,它可以是单位的决策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代理人。当然,一般工作人员、代理人必须得到单位的有权组织或个人的授权,其实施的行为才能体现单位的意志;否则其行为不能视为单位行为。

四、个人为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已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走私论。

五、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构成犯罪,偷逃税额必须达到25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与个人走私的立案标准不同,个人的走私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立案。

走私犯罪行为人的概括主观故意问题,存在于行为人刘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中。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案件表明,行为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所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具有明知的认识。例如,走私犯罪嫌疑人在未设关的边境偷运伪造的人民币入境,被查获后自称不知道所运输的是假币,而以为是汽车配件。这种案件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特定的走私犯罪,如走私假币罪、走私毒品罪等,行为人主观上仅有一般的走私故意还不够,必须对特定货物具有明知的认识。理由是:走私罪是一个类罪名,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等多种具体犯罪,各种具体犯罪的认定必须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因此,在认定犯罪故意时必须要求行为人对于具体的犯罪对象具有明知的认识。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理论上可以称为概括的主观故意,此种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虽然尚无证据证明其对走私的具体对象有明确的认识,但这种实际对象已经涵盖在行为人所能认识到的对象范围之内。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就不按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那么在实务中会发生困难。不按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在许多场合意味着按照所误解的走私对象定罪,通常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在上述场合显然无法认定偷逃应缴税额。为了避免此种困难并方便司法实务,应当将那种把走私对象甲误认为走私对象乙的情形一律作为概括故意的情形来处理,而不是作为涉及罪与非罪的对象认识错误来处理。换言之,一律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便于司法操作,并有利于从严打击犯罪。《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纳了后一种观点。《意见》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按照这种观点处理的。典型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核准死刑的被告人庄添活走私假币案。被告人庄添活于1998年7月23日受台湾地区走私分子雇佣,从台湾运载电脑零件到大陆海域交给大陆走私分子,双方欲交接货时被我公安缉私艇截获。缉私人员在被告人庄添活等驾驶的“天吉福”号渔船的暗仓里查获18箱百元面额的机制版假人民币,共计62647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曾辩称其不知道所偷运入境的是假币,但知道是走私物品。这就是所谓具有走私的在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案件中有许多为现场查获的案件,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及辩护人所站立场、角度的不同,各方经常会发生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即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且已达到《刑法》各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则已构成犯罪既遂;反之则为犯罪既遂。因此,为了能正确区分走私罪的既遂与未遂,我们应首先分析一下走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走私罪属于类罪,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共分为12个罪名。根据通行的观点,走私罪这一类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对进出口活动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1、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准许、限制、禁止的制度;

2、对进出境的非贸易性物品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

3、对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制度。对于不同的进出口对象,我国采取了不同的外贸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1、对于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等违禁品采取了禁止进口、禁止出口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制度;2、对于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采取了限制进出口、征收关税的制度。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如果走私的对象不同,那么侵犯的客体也有所不同。因此,认定走私罪既遂与未遂的第一个因素是走私的对象。走私违禁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违禁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从这种意义上说,走私罪(违禁品)应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走私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则已构成走私罪(违禁品)既遂。

1、走私违禁品进口在被我国海关或其他部门查获时,其走私行为一般都已经实施完成,故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2、而走私违禁品出口如果在境内被查获,其走私行为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尚未正式实施、正在实施和已实施完毕。

(1)如果处于为走私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阶段,则应定为走私罪(预备)或者定其他罪名(如果其他罪的量刑比走私罪(预备)的量刑要重,根据择一从重处罚的原理则应定其他罪名)。

(2)如果正在实施走私犯罪,如正在闯关时被查获,则应定为既遂。

(3)如果已经实施走私犯罪,如已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查获则也应定为犯罪既遂。

那么,哪些对象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禁品呢?1、从刑法典的规定来看,违禁品是指(1)武器、弹药(2)核材料(3)伪造的货币

(4)文物(5)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6)珍贵动物及其制品(7)珍稀植物及其制品(8)淫秽物品(9)鸦片、海洛因、冰毒等毒品(10)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2、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看,违禁品还应该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危险废物。

对于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是:1、限制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如需进出口需有配额或者许可证,并向海关缴纳税款;2、对进出口没有任何限制,只需向海关缴纳税款。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走私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国家对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依法征税的制度。但从现行《刑法》一五十三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只将“偷逃应缴税款”这一要件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而没有将违反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这一要件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以是否实际偷逃应缴税款作为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从这种意义上说,走私罪(普通货物、物品)属于结果犯。

那么如何来认定是否实际偷逃应缴税款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走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因此,认定走私罪的既遂与未遂应采取不同的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践中,由于查获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绝大多数为进口走私,所以我下面仅就进口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谈几点意见。

一、绕关走私。这一类走私,主要是指在非设关地秘密将走私品运输进境,完全避开了海关的监管。这一类走私在我国东南沿海、南方边境省份较多。这一类走私只要进入我国境内,刑法意义上走私行为即已实施完成。由于是在非设关地,根本不存在海关的监管,自然已经实际偷逃了应缴税款。所以,这一类走私只要在我国境内被查获,都应认定为走私既遂。

二、通关走私。这一类走私,是指走私品进入我国境内时经过海关监管区概括故意,行为采取了采取了伪报、瞒报、假报、藏匿等手段逃避海关的检查,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这一类走私在实践中最为普遍。

为了能正确区分这一类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海关对进口货物、物品的监管流程:进口人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查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海关征税(查验与征税的顺序有时发生变化)——海关放行。从这一流程来看,如果行为人进行走私,其走私行为在向海关申报这一环节已经实施完成。但是,走私能否得逞,还要看能否通过海关的监管,结果是否实际偷逃了应缴税款。由于进口货物、物品从行为人向海关申报到海关放行之前,处于海关监管区之内,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中。因此只要是在办结海关手续之前被查获,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都不可能得逞,均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这种犯罪未遂在理论上称为犯罪终了的未遂。即走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几种在海关监管区外查获,但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情况,如:1、许多走私分子利用其他单位的加工手册、减、免税证明走私。海关因货物流向不合理而对其怀疑,但因缺乏证据而不得不先放行,但随后继续对其进行秘密监控,在监控过程中查获。2、海关根据进口人的申请,依法批准进口货物先放行再下厂开箱查验,在查验过程中查获走私。对于这两种情况,从形式上看虽然海关已经放行,但实际上进口货物仍然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中,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不可能得逞,所以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后续走私。这一类走私是指行为人未经海关的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在境内销售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牟利的行为。按照海关的规定,在境内销售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必须事先获得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款才是合法的。这一类行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是合法的,但其后续行为违反了海关的规定,逃避了海关的监管,所以立法者也将其纳入了走私罪的范畴。从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应以“销售”这一行为来界定是否实际偷逃应缴税款,从而来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根据民法理论,销售是以“交付”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标准的。因此,在实践中应以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是否交付给买家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货物已经实际交付,而不管货款是否支付,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货款已经支付,但货物尚未交付,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四、准走私。这类走私我国刑法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这种情况类似于绕关走私。如果一旦被查获,就应认定为犯罪既遂。2、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情况也应以货物、物品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界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果货物已经交付,就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反之则应认定为未遂。

五、武装走私。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来定罪量刑。因此,只要是武装走私的,一旦被查获,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武装走私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走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根据国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

其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其二,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其三,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根据修订后的本条的规定,只有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珍稀植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57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象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果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海关法》第40条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免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免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管理规定》第9条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第4条分别对经济特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物品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的免税货物、物品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还包括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学校、科研机构专为教学科研而用的某些设备、器材等。

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海关法视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为对这些货物、物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其他社会发展需要而给予某些地区或单位的优惠政策,这些货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意让其流人市场,否则就等于境内任何地区、单位都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减税或免税进口货物,这势必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影响国家经济建没,因此我国法律将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规定为走私行为予以惩治。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门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又可称之为准走私行为或者牵连走私行为,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并没有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其行为又与走私有很密切的联系,甚至有的行为人与走私分子之间达成了一种默契。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使走私的货物、物品得以迅速销售、扩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实现,因而这类行为与走私行为一样对国家外贸管制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上述行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分子,并且直接向其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是指不符合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商品一般必须从国家指定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凭进出口单证进出境,既无“许可证”又无“单证”的,即属没有合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海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专用单证,如报税单等:“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管理机关签发的允许货物、物品进口或出口的凭证。

上述走私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视为数额较大。除此之外,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可直接视为“情节严重”而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二、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三、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襄阳专家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条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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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2日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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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区别:1、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而抢劫罪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客观上,两者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二者有严格区别:(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3)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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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走私罪律师辩护需要多少钱?
    费用可能几万至几十万不等,要根据案情难易、耗费时间、律师名气等决定对一般的走私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刑法一百五十一条处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货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处罚;走私毒品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
    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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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有罪辩护词如何书写?
    一、走私有罪辩护词如何书写?(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格式来源:网络国法作者: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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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无罪辩护的情形包括什么?
    1、明显无罪的案件,全程无罪辩护明显无罪的案件,应该“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刑事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后,通过与嫌疑人或被告人沟通对话并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很容易对那些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或存在关键证据硬伤的案件得出“明显无罪”的初步证据,此时就应该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要求无罪释放。在“审前辩护”中,这种“明显无罪”的案件最容易被“有效拦截”。即使“拦截失败”,辩护律师也应该“堂堂正正”坚持“无罪辩护”立场。此时的任何退让,都容易被办案机关特别是法院以被告人认罪为由做出有罪判决。2、可能无罪的案件,审前无罪辩护可能无罪的案件,往往是辩护律师从证据与法理出发认为有无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做出有罪判决。对于这一类案件,辩护律师需要坚持“审前无罪辩护”,一方面督促办案机关更详细举证,另一方面对案件疑点全面阐释。这种“审前无罪辩护”很容易在办案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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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走私罪的犯罪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案件中有许多为现场查获的案件,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及辩护人所站立场、角度的不同,各方经常会发生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即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且已达到《刑法》各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则已构成犯罪既遂;反之则为犯罪既遂。因此,为了能正确区分走私罪的既遂与未遂,我们应首先分析一下走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走私罪属于类罪,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共分为12个罪名。根据通行的观点,走私罪这一类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对进出口活动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1、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准许、限制、禁止的制度;2、对进出境的非贸易性物品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3、对允许进出
    2023-06-11
    105人看过
  • 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与辩护
    刑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即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的抢劫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抢劫罪和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刑罚差别很大,转化型抢劫和普通意义上的抢劫,在构成要件上也有差别,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与辩护上,有如下问题值得关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意见》)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所涉财物数额明显
    2023-04-22
    173人看过
  • 论述认罪认罚是否能够用于无罪辩护
    一、论述认罪认罚是否能够用于无罪辩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用于做无罪辩护的。无罪辩护的原则如下:1.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2.证据。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3.慎重决策。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二、不签认罪认罚会被收监吗不签认罪认罚不会被收监,但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监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是指关进监狱,对于关进监狱的人需要是被依法确定有罪,需要执行
    2023-10-21
    187人看过
  • 为走私贵金属辩护
    1、第一部分是走私贵金属罪的辩护。第一行应该有标题。2。在法庭答辩词的具体制作上,分为两段。首先,向法院说明行使抗辩权的依据。第二,向法庭解释辩护词的依据。第三,简要而清晰地概述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2)一是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第二,从法律适用上进行辩护。第三,从理性方面进行辩护。前言:主要内容有三个:一是陈述辩护人的法律地位;二是谈谈辩护人出庭前的所作所为;三是谈谈辩护人对整个案件的基本看法。答辩理由:是答辩发言的核心内容。应当以被告人的行为事实为依据,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依据。因此,通常有必要对其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从轻处罚的法律条件、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辩论和讨论。
    2023-05-31
    454人看过
  • 无罪辩护与自愿认罪间的选择怎么认定
    有犯罪事实的,则不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只能自愿认罪。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构成当庭自愿认罪,实践中主要把握三点:一是认罪须在当庭,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当庭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有的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表示认罪的,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当庭认罪。二是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即可。三是认罪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承认指控的罪名。一、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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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废物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走私废物罪无罪辩护词某某法院:1、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赚点“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并没有将这些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张某并没有为其他的走私犯罪份子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共犯。综上,被告人张某不
    2023-02-13
    242人看过
  • 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不可视二为一。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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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05
      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首先应当写明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并不充分,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庭应依法认定无罪。 其次,写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以及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辩护人姓名并且写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