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客观存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12:15 391 人看过

从1920年美国率先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或地区纷纷修改公司法或相关法律,承认一人公司设立的合法性。目前,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希腊、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已经放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日本、西班牙、荷兰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还同时承认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原公司法和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目前是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和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且不排除衍生的一人公司。

例如,(1)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中国立法明确承认的第一类一人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由一个外国公司法人或外商个人来中国投资并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是外商独资公司,这也是典型的一人公司。

(3)原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可见中国公司法并未禁止这种衍生型的一人公司的产生。

(4)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该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可见该法准许这种衍生型一人公司的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有类似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让自己的亲朋好友等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因此,社会各方面普遍建议允许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并为了促进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限制性规定。这是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初衷,也是维持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小规模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是小规模要视情况而定,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是小规模,完成登记以后就不是小规模了。小规模纳税账证健全,能够核算进销项税和应交增值税的,就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果纳税账证不健全,不能能够核算进销项税和应交增值税的,就不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相关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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