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案件的刑事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7 04:29:15 224 人看过

对于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们遵循以下理念实施管辖权原则:

首先,若案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或领海领域,则应由犯案所在地或被告人登录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会更为便利,那么亦可由该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若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船舶之上,则应由该艘船艇最初停泊的中国港口所在地或被告人登录地点、入境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再者,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之外的海域犯罪,他/她登录地点、入境地点、离境前所居住或现在居住的人民法院都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若受害人为中国公民,同样可以由受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在居住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

此外,当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之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公民造成犯罪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需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他/她的登录地点、入境地点、入境后居住地任何一处的人民法院均有权利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同时也可以在被害人家属要求下由受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在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

最后,当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中所定义的犯罪行为时,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诺的条约义务范围之内行驶刑事司法权,被告人被抓捕地、登录地点或者入境地点的人民法院亦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条款中提及的“犯罪地”与“入境地点”均包含了具体的犯罪施为发生地点以及犯罪结果最终出现的地点。而“入境地点”则亦涵盖了所有可能的进入我国领土边界、领海以及航空器降落点等相关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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