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何新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6:44:00 460 人看过

《公司法》第四次司法解释在保护股东知情权方面有哪些新内容?《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和其他文件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利,属于法定知情权,也是股东权利的基本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严格保护。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介绍,《公司法》第四次司法解释对这两项规定在适用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作了规定:一是结合诉讼利益原则,《公司法》第四次司法解释明确了股东在《公司法》上享有的诉权,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其次,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列举了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可能存在的不当目的,明确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方式剥夺股东的合法知情权。公司拒绝行使法定知情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为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定股东聘请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协助检查。该法还规定,股东可以要求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防止股东知情权受到根本损害。《公司法》第四次司法解释也细化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公司法》第四次司法解释积极探索和完善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公司利润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原则上属于商事判决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应介入。因此,《公司法》第四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未提交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则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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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1日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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